廣州市作家協會

廣州市作家協會

廣州市作家協會成立於1988年4月19日,著名作家楊奎章當選為第一屆執行主席。劉家澤章以武葉小帆關振東鄭逸夫、陳紹偉、野曼鐘子碩八人為副主席。德高望重的老作家華嘉時任第一屆名譽主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作家協會
  • 成立時間:1988年4月19日 
  • 地點:廣州市 
  • 首屆執行主席:楊奎章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廣州市作家協會成立於1988年4月19日,著名作家楊奎章當選為第一屆執行主席。劉家澤、章以武、葉小帆、關振東、鄭逸夫、陳紹偉、野曼、鐘子碩八人為副主席。德高望重的老作家華嘉時任第一屆名譽主席。 廣州市作家協會成立25年來,在中共廣州市委宣傳部廣州市文聯的領導下,始終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已連續數年堅持舉辦作家培訓班,積極培養青年作者,使文學創作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設文化廣州的戰略部署,廣州市作家協會努力遵循“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舉辦各種文學講座、展覽、研討、學習活動,更先後配合重大事件出版了《風雪同行》、《超越新聞》、《廢墟上的神話》、《運動員村的故事》等佳作,其中不少作品獲省“五個一工程獎”及“廣州文藝獎”,主旋律文學創作成績顯著。為建設廣州文化名城、繁榮廣州文學創作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協會章程

廣州市作家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州市作家協會。英文名:Guangzhou writ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廣州市作家協會是由廣州市專業和業餘作家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全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對文藝的“兩為”方向和“雙百”方針,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動力,團結和組織全市作家進行創造性的勞動,多出作品,多出人才,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為實現中國夢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民政局,並接受廣州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範圍為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鼓勵和幫助作家深入生活,投身於改革開放的鬥爭中,跟上時代的步伐;
(二)鼓勵和幫助作家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努力創作,多出作品,尤其是精品力作;
(三)鼓勵和幫助作家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各種藝術風格、流派的自由競賽,不斷提高文學創作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四)大力推動文學理論批評和研究活動,提倡實事求是,鼓勵不同觀點、不同流派的自由討論,切實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權利,充分發揚藝術民主,促進社會主義文學的健康發展;
(五)積極和有關方面推薦會員作品發表或出版;
(六)積極向有關方面推薦本會會員的作品評獎和推薦會員參與有關的活動;
(七)搭建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積極發展、培養廣州市屬各系統、區、縣級市文學創作的新生力量,不斷發展和壯大社會主義文學隊伍;
(八)在愛國、進步的原則下,加強和港澳台作家、海外華文作家的聯繫和團結,不斷擴大文學的愛國統一戰線;
(九)積極推進中外文化交流。
本會開展相關業務活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許可、審批或備案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員為個人會員。本會設定會員名冊,由本會秘書處保管。會員名冊是會員資格的證明。會員享有查閱會員名冊的權利。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發表或出版過一定數量、具有一定水平和影響的文學作品、理論批評、研究著作者,或從事外國文學翻譯和研究工作以及從事文學編輯、教學工作、文學組織工作有成績者;
(四)凡中國作家協會會員、廣東省作家協會會員在廣州市工作者,經本人申請,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凡外省、市(副省級以上)會員有正式介紹函遷來我市者,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發表(出版)作品目錄和代表作原件或複印件;
(三)提交工作和從事文學創作簡歷;
(四)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並簽具意見;
(五)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六)繳納會費、證件費;
(七)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會員可持證或由作協提供介紹函件,向社會各方面採訪寫作素材;
(五)會員有切實可行的創作計畫,市作協組織可協助申請創作假期;
(六)會員如需深入基層生活,市作協組織可給予協助聯繫;
(七)會員如需出版作品或參加各類評獎活動,市作協組織可給予推薦;
(八)本會可根據需要與可能,給確有困難的作家補助必要的創作經費或深入生活經費;
(九)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十一)要求本會保護其從事文學活動的合法權;
(十二)要求本會保護其著作權益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匯報創作活動和創作成果,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移除,並報告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的,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移除,並書面報告會員:
(一) 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會員大會的;
(三) 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或者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 不遵守本會章程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各分支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須有2/3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主席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副主席、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3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指導決通過,報業務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委託一位副主席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主席團決定;
(四) 決定各分支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 6月 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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