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廣州市《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93號
【發布日期】1993-09-19
【生效日期】1993-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印發《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
(穗府9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九日

主要內容

廣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一條為適應勞動、工資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企業離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以下統稱單位、職工)。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職工符合國家規定離退休條件的應該離退休。職工從辦理離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去世為止。
第五條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附加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離退休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職工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計發;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20%計發;離休幹部按30%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即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下同),按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構成。
(二)附加養老金以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計發。繳納基本養老金保險費累計滿十年及以上的,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3%;繳費不滿十年的,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二個月的生活費,社會養老保險關係即終止。
第六條職工離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從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如當年國家增加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高於調整的部分,可按國家標準發放,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第七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單位和職工必須依照下列規定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一)單位按照上年度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與離退休費總額之和的一定比例繳納。繳納的費用按財稅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的2%繳納。個人繳費比例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職工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
(三)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以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單位和個人兩項繳費比例之和繳納;
(四)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兩倍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列入計發附加養老金計算基數;
(五)單位、個人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開戶銀行按有關規定向單位扣繳,轉入社會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單位不得拒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所在單位在職工工資收入中代為扣繳;勞動輸出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勞務輸出單位代為扣繳;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收繳。
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作為繳費年限,合併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後離退休的職工,其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可按原辦法待遇標準執行;其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待遇標準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辦法待遇標準的20%。
第十條各單位須按國家技術監督局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檔案。將其繳費工資與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比值的指數記入有關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作為查詢、審核、轉移和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
第十一條職工流動時,必須到當地市、區、縣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流向企業工作後,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可作為繳費年限,合併計發基本養老金。企業職工流向機關、事業單位時,基本養老保險費不作轉移。
第十二條實行基本養老金計發新辦法後,職工離退休條件和離退休後的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不實行本辦法。但其領取的離退休費、生活補貼、補助費等的調整,從本辦法實施的下一年起,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市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本辦法。
縣(市)屬單位、區街集體單位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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