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和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以及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通告。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4]6號
【發布日期】1994-01-18
【生效日期】1994-01-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4)6號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和本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以及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發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市政工程、鋪設地下管線工程等施工活動以及經批准占用的施工場地。
二、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告。
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工現場一律實行封閉式施工。施工現場四周除人員、車輛進出口通道外,其周邊必須用磚牆或檔板進行遮檔,高度不得少於2米,遮檔牆必須牢固、安全、整齊。位於道路兩旁的建設工程從第2層施工開始,必須採用安全網進行全封閉施工。禁止不採用任何遮檔措施的開放式施工。
四、重申過去已規定的市區33條馬路兩旁的建築工地,需使用混凝土的,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五、施工現場必須設定洗車槽。進入工地的機動車輛,必須在工地內沖洗乾淨後,方允許上路行駛。
六、採用鑽孔樁施工的工地必須設定泥漿沉澱池,未經沉澱處理的泥漿水不得排入下水道。
七、施工現場原則上不準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或作加工場地。如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控制占用範圍,並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八、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完好,隨時清理建築垃圾,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的,應當設定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誌。
九、禁止任何單位雇用或使用無餘泥渣土準運證的車輛(包括掛特種車牌的車輛)運輸余泥渣土。施工單位開工前,必須先辦理余泥渣土排放證和車輛準運證。經城監部門核准發給施工標牌後方可進行施工。
十、禁止亂倒余泥渣土。建築垃圾,包括居民裝修房屋的零星余泥渣土,必須到指定的地點排放。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應定期向社會公布余泥渣土受納場的位置,各區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應定期公布本區範圍內居民排放裝修房屋的零星余泥渣土的地點。
十一、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十二、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和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三、番禺市、花都市、增城市區,從化縣街口鎮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可參照本通告的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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