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白雲山風景區的通告

這是1994年6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一份通告。屬於地方法規,於1994年6月29日發布並生效。集中通告了治理廣州白雲山風景區的若干問題,為景區長遠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基本介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白雲山風景區的通告
(穗府(1994)56號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廣州市白雲山風景區(以下簡稱風景區)是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級風景區。它對保持廣州市的生態環境平衡,發展旅遊事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制止各種侵害風景區的違法活動,維護全市人民的利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風景區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整治白雲山風景區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白雲山風景區的範圍:
由南向東至北,從環市路與鐵路立體交叉橋以北,經大金釵、橫枝崗、金雞嶺、小鳳崗、雙燕崗、大缽孟、西坑、廉泉坑、蟠龍崗、天平架、馬頭崗、五仙橋、馬仔嶺、梅花園、白灰場、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嶺;由北向西至南,從五雷嶺向西,經元下田、大光園、黃婆洞、松仔嶺、大金鐘、下坑口、柯子嶺、牛頭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鳴、飛鵝嶺、西德勝、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鐵路立體交叉橋。
上述區域以界樁標誌為風景區紅線。紅線外50米範圍內為風景區的絕對保護範圍,紅線外50米起至200米範圍內為風景區的控制保護範圍。
二、在風景區控制保護範圍以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含山墳)高度超過30米的,其產權人或代理人、使用人應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關批准用地建設檔案和有關建築物的資料,前往清理白雲山違章建築辦公室(本市麓湖路白雲山護林站內。)進行登記,確認具體位置,對違法用地、違法建築行為先行自查自糾。
三、在風景區絕對保護範圍以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凡未經批准的,原則上一律拆除;雖經批准但屬於污染環境、破壞景觀或自然風貌的,要限期遷出;妨礙遊覽活動的,要限期治理,並按規劃的要求進行遮掩、改造。
四、對在1986年4月22日《廣州市風景區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後,在風景區絕對保護範圍以內偷葬山墳及安放骨殖、骨灰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內,墳主應將山墳及骨殖、骨灰物遷出。對在1984年4月22日前,殯葬在風景區絕對保護範圍以內的山墳及安葬的骨殖、骨灰,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墳主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及被安葬的死亡證明書等有效證件,前往清理白雲山違章建築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登記的,作無主墳處理。
五、為加強風景區的行政管理,廣州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白雲山建設管理處,成立白雲山管理局。並授權該局為風景區的行政主管機構,對風景區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駐白雲山各單位,不論其隸屬關係如何,均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接受其上級單位領導的同時必須接受白雲山管理的領導。
六、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風景區紅線範圍以內的所有建設項目,應首先徵得白雲山管理局同意之後,再報市城市規劃局審批。未經白雲山管理局同意的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不予受理。風景區絕對保護範圍,不得興建新的建築物;風景區控制保護範圍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0米,並控制污染、噪音和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風景區紅線外250米起至500米範圍內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50米。
七、自1994年10月1日起,對風景區內的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對占有風景區土地或應當實行搬遷或遷移而未按期遷出的單位和個人,徵收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收費辦法另行制定公布),專項用於風景區的建設和資源的保護。
八、在風景區絕對保護範圍以內,凡未經風景區行政主管機構批准,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生火、焚香,開山挖土、採石,砍伐樹木、打柴、扒松毛、鏟草皮、挖樹頭,採集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訓獸表演及其他經營活動。
九、在風景區絕對保護範圍以內禁止下列活動:
燃放鞭炮、傾倒廢棄物、殯葬、打獵、打鳥、放牧,損壞古建築、古園山、石刻、革命遺蹟、遺址等文物古蹟及其它人文景觀,破壞界樁、圍牆、鐵欄等設施,堵塞進山交通要道。
十、違反本通告有關規定的,由風景區行政主管機構依法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和交通安全處罰的,由風景區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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