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加強公路兩側建設管理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加強公路兩側建設管理的通告
  • 發布日期:1993-05-11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41號
【發布日期】1993-05-11
【生效日期】1993-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政府關於加強公路兩側建設管理的通告
(穗府(1993)41號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
為加強本市公路兩側建設的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促進經濟發展,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鎮道,由區、縣(市)的國土、規劃、公路管理部門按《廣東省公路兩側建設管理規定》劃定不準建築區和公路管理控制區,並按規定許可權進行管理。其中,從城鎮中經過的公路路段,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會同上級有關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公路管理的有關規定,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劃定城鎮建設規劃區,按審批許可權,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鎮政府為主,由公路、城建、國土等部門協助進行規劃管理。
二、105國道廣州市天平架至從化縣境內路段和廣州市洛溪橋至番禺市境內路段,106國道廣州市鶴邊至花縣、從化縣境內路段,107國道(舊線)廣州市黃石路口經江村至花縣新華鎮路段和廣州市黃埔至增城縣境內路段,以及324國道廣州市龍眼洞至增城縣境內路段的兩側,從公路水溝外緣起計算不少於二十米(其餘省道不少於十五米,縣道不少於十米,鎮道不少於五米)為不準建築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不準建築區內進行各種建設活動。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鎮道兩側不準建築區內的現有各種建築物,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前經批准修建的,按《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規定》處理。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一日之後經批准修建的,一律無效,按違章建築論處,誰批准,誰承擔責任。
廣從公路由廣州外語學院至從化溫泉新擴建路段兩側不準建築區內的現有各種建築物,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廣從公路擴建大會前經批准修建的,按《廣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規定》處理。在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後經批准修建的,一律無效,按違章建築論處。誰批准,誰承擔責任。
未經批准的各種建築,均為違章建築。
四、在不準建築區內的違章建築,一律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拆除。其餘建築在公路改造擴寬時拆遷,並可給予適當補償。
五、供水、供電、供氣、輸油、通信、鐵路公路等部門,確需在公路不準建築區內架設各種空中和地下管線、橋樑或其他傳送運輸方式及各種臨時設施的,須報經縣以上公路路政部門審核同意和簽訂協定並經規劃建設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六、未經公路路政部門批准,不得在公路水溝外緣三米的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各種廣告、招牌、標誌、燈飾、牌坊和龍門架等設施,不得占道擺設攤檔經營。
七、各區、縣(市)、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公路、公安、工商國土、規劃、城建等部門上路查處各種違章建設行為。要採取堅決措施,加強對城鎮規劃區、不準建築區、公路管理控制區的管理,設立區域界樁、標誌,落實責任制。
八、應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單位和個人,經說服教育仍不按期拆除的,由當地鎮人民政府組織力量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被拆除違章建築的單位和個人全部負責。
九、凡阻撓、毆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結夥鬥毆、尋釁滋事、干擾拆除工作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當地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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