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工作暫行辦法

2011年4月2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4.27
  • 實施時間:2011.04.27
(2011年4月27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4月27日通過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工作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布,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27日
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專項工作報告滿意度測評工作,促進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的專項工作報告,以及其落實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意見或者決議決定的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三條 年度滿意度測評工作項目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畫。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增加滿意度測評工作項目。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進行滿意度測評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進行滿意度測評前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代表對擬測評的報告內容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充分了解該項工作。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擬測評的報告,提出意見,供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測評時參考。
第六條 滿意度測評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報告是否如實反映工作情況;
(二)所報告工作的實效及社會效果如何;
(三)報告查找的問題是否準確;
(四)報告擬採取的措施和做法是否可行;
(五)其他需要測評的內容。
第七條 滿意度測評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對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時可以在“滿意”、“基本滿意”或者“不滿意”三個等次中選擇一個等次,不選擇、多選擇或者書寫內容無法辨認的無效,不納入計票範圍。
第九條 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票占全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含半數)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要求報告機關限期整改,並在六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整改情況。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對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
對整改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中“不滿意”票占全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含半數)的,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依法採取專題詢問、質詢或者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進行跟蹤監督。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於會議結束後的七日內將滿意度測評結果連同審議意見印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廣州海事法院。測評結果作為評價被測評單位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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