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保稅物流園區

廣州保稅物流園區

2008年1月4日,國務院正式批覆設立廣州保稅物流園區,該保稅物流園區位於廣州保稅區內,與黃埔新港實行區港聯動,規劃面積0.507平方公里,四至範圍是:東至東江邊,南至金橋路,西至廣保大道,北至保盈大道,用地全部屬於已開發完成的土地,不需要重新徵用土地,符合國家用地政策、廣州城市總體規劃、蘿崗區區域發展規劃和廣州保稅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城市規劃要求。預計於2008年經黃埔海關組織預驗收和海關總署、商務部等國家八部委正式驗收後正式投入使用。

基本介紹

概況,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海關管理政策,貿易政策,外匯政策,

概況

1、國際中轉功能:接收通過各種運輸方式到達的貨櫃和貨物,直接換箱或進行分揀、集拼、儲存和綜合處理,並換裝其他國際航線船舶後,繼續運往第三國(地區)指運口岸。
2、國際分撥配送功能:根據用戶的訂貨要求,在保稅物流中心內進行貨物的分揀、配備,進行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批量轉換,拼箱重組後以最合理的方式送交國內或國外用戶。
3、國際採購中心功能:吸引跨國採購中心進入保稅物流中心投資,對國內採購商品進行分揀、重組或對進口商品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後,向國外分銷、集運。依託於珠三角龐大的製造業和完整的供應鏈,保稅物流中心在建設國際採購中心上具有獨特的優勢。
4、國際轉口貿易功能:商品從生產國運往保稅物流中心進行中轉、儲存或進行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後再銷往消費國。國際轉口貿易服務於國際中轉、國際分撥配送和國際採購中心三大功能的服務貿易活動。
園區可具體開展業務: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進出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國際採購、分銷和配送;國際中轉;檢測、維修;商品展示;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業務。園區內不得開展商業零售、加工製造、翻新、拆解及其他與園區無關的業務。園區企業可以對所存貨物開展流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包括分級分類、分拆分揀、分裝、計量、組合包裝、打膜、加刷嘜碼、刷貼標誌、改換包裝、拼裝等具有商業增值的輔助性作業。

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

(1)保稅物流園區(區港聯動)享受保稅區相關政策,在進出口稅收方面,比照實行出口加工區的相關政策,即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園區貨物內銷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按實際狀態徵稅;
(3)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徵出口關稅。
(4)下列貨物、物品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免稅手續: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物資等;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機器、裝卸設備、倉儲設施、管理設備及其維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主體和園區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5)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理保稅手續: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加工貿易進口貨物;轉口貿易貨物;外商暫存貨物;)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配件;進口寄售貨物;進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配件;供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經海關批准的其他進境貨物。

海關管理政策

(1)海關對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但園區自用的免稅進口貨物、國際中轉貨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貨物除外。境外貨物到港後,園區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憑艙單將貨物直接運至園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2)園區貨物運往區外視同進口,園區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海關按照貨物出園區時的實際監管方式的有關規定辦理。
(3)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同時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申報環節提交出口許可證件的除外。
(4)園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園區企業轉讓、轉移貨物時應當將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進行電子數據備案,並在轉讓、轉移後向海關辦理報核手續。

貿易政策

(1)保稅物流園區內的企業和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取得貿易權、申請分銷權。取得上述許可權的企業和個人,可依法與境內區外企業和個人(包括未取得貿易權的企業和個人)開展貿易活動。取得分銷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在國內從事分銷活動。
(2)區內企業以對外貿易經營者身份將貨物分銷至境內區外的,以區內企業的名義辦理報關及外匯核銷等手續;區外企業和個人向區內企業和個人購買貨物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3)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4)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的屬於《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外匯政策

(1)區內與境外之間的經濟往來,除另有規定外,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貨物貿易項下從屬費用計價結算幣種按商業慣例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交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3)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區內行政管理機構的各項規費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4)區內與境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機構均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境內區外機構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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