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保稅區人員車輛進出管理辦法

廣州保稅區人員車輛進出管理辦法頒發《廣州保稅區人員車輛進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保稅區人員車輛進出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42號
【發布日期】1993-05-04
【生效日期】1993-05-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穗府[1993]4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保稅區人員車輛進出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
廣州保稅區人員車輛進出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廣州保稅區的正常秩序,促進廣州保稅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進出廣州保稅區的人員、車輛,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設立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保稅區人員、車輛的進出管理。
第四條凡已在我國各入出境管理機關辦理入境簽證手續的外國人,需要進出保稅區的,憑護照和各類簽證通行。
第五條凡與我國有外交關係或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和地區的外國人,因從事商務活動需要進出保稅區的,應憑其本人護照和從事商務活動的有效證明檔案,在本市入出境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後,直接往返於保稅區與境外。
第六條凡已在我國各進出境管理機關辦理入出境手續的華人、華僑和港、澳、台同胞,需要進出保稅區的,憑下列有效證件之一即可通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定居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四)《港澳同胞回鄉證》;
(五)《台灣同胞旅行證明》。
第七條國內人員進出保稅區的,憑下列有效證件通行:
(一)從事商業或其他業務活動的人員持保稅區管委會核發的《廣州保稅區進出許可證》;
(二)在保稅區內工作的人員持保稅區管委會核發的《廣州保稅區通行證》;
(三)持有多次往返港澳護照的人員憑有效護照通行。
第八條凡進出保稅區的機動車輛,憑保稅區管委會核發的《廣州保稅區車輛通行證》及有效車輛牌照、行駛證通行。
第九條除保稅區內的職工和執勤人員的非機動車輛外,其他非機動車輛一律不準進入保稅區。
第十條《廣州保稅區進出許可證》、《廣州保稅區通行證》、《廣州保稅區車輛通行證》分臨時和長期兩種。長期進出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臨時進出許可證只限一次使用;長期通行證有效期為一年,臨時通行證有效期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廣州保稅區進出許可證》、《廣州保稅區通行證》、《廣州保稅區車輛通行證》由保稅區管委會統一監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
第十二條凡進出保稅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經由海關指定的出入口進出,並接受海關檢查。
第十三條任何人員和車輛不得損壞或翻越保稅區和非保稅區之間的隔離設施;不得擅自攜帶、載運保稅區內的貨物和物品。
第十四條除經保稅區管委會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的特許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保稅區內居留或住宿。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收繳證件、警告、罰款一百元至兩千元;違反海關管理法規的,由海關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由公安機關查處;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廣州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廣州保稅區的隔離設施啟用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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