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廣元市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局機關政務公開工作,增強機關工作透明度,加快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體制,確保人民民眾對政務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按照市委、市政府住房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局機關及其授權或者委託的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規定,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相關政務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政務公開應當作為局機關工作的一項基本制度,使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得到切實有效保障。
第四條 局主要工作職責、內設機構設定、局班子成員分工對外公開;應當遵循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政務公開的方式、範圍應當與公開的內容、程式相適應,方便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獲取所需政務信息。
除涉及國家秘密、本局內部事務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務信息,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五條 局機關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及時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
(一)機構設定、職責範圍、聯繫方式和信訪、投訴舉報方式;
(二)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法律、法規、規章具體適用問題有關請示的答覆;
(三)城鄉規劃建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眾服務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
(四)全市城鎮體系規劃有關情況,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國家和省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批結果;
(五)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定額、標準化設計、以及我市地方行業工程標準、定額和產品標準目錄;
(六)重點工程項目目錄、建設類企業資質等級目錄;
(七)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勘察設計、建設科技、建築節能和市政公用事業市場發展、行業改革和企事業監管的有關情況,經審定可以公開的有關信用檔案信息;
(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使用和監督情況;
(九)直接實施的或者局機關授權委託直屬事業單位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行政認定(包括評獎評優)的內容、依據、條件、申請材料目錄、程式、申請表格、辦理期限、辦理數量、辦理機構、辦理地址、聯繫方式、辦理結果等事項;
(十)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標準;
(十一)局所有行政審批項目全部集中到市政務大廳辦理,每一項目均要公開項目名稱、申辦條件、申辦程式、辦結時限以及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十二)建設行政執法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和執法監督;
(十三)作出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四)牽頭組織調查的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有關情況,全市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年度分析報告;
(十五)依照法律、法規、政府規章進行的機關人員招聘、錄用事項;
(十六)凡出台的重要決定、政策、改革措施,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都要根據需要在不同範圍內公開;
(十七)中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情況對外公開;
(十八)局機關職責範圍內的其它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六條 應當主動公開、現行合法有效的政務信息必須在局網站(廣元建設網:www.gyjsw.com)相應的欄目上公開。
第七條 根據政務信息的內容和特點,設立政務公開專欄、網上公開、印發資料、利用報刊、電視、電台等新聞媒體以及召開會議或座談會等多種形式。
(一)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通告;
(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三)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四)局機關辦公場所、公告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
(五)其它便於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條 以地方性規定、市政府規章形式發布的政務信息,自地方性法規定、市政府規章發布之日起10日內,由相關處室按照本規程第六條規定公布。
第九條 以規範性檔案形式發布的政務信息,應當按照下列程式主動公開:
(一)檔案主辦的局機關處室、直屬單位對發文將產生的政務信息,在審簽檔案時應當明確能否公開,並對公開的方式提出初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
(二)確認公開的信息,辦公室應當自檔案印發之日起10日內公開。
第十條 根據本規程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主管處室、直屬單位應當向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本規程規定程式審核確定後公開。
第十一條 公開的信息在其有效期內應當持續保存。局網站上公開的信息應當方便社會公眾瀏覽、檢索、下載、列印和在其他信息終端顯示。
政務信息在信息載體上公開的具體形式,由主辦處室、直屬單位商辦公室確定。
第十二條 提出或者修改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有關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審查各類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國家和省重點風景名勝區,以及作出與社會管理和公眾服務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採用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一)召開全市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系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座談會,徵集意見和建議;
(二)通過廣元建設網、報刊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
(四)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有關單位以及社會公眾代表公開舉行座談會,確需聽證的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
(五)其它適當的方式。
第十三條 局機關作出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行政許可或者審批決定前,應當在建設網站上公示,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費用,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行業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產品標準,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定額,以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向社會公開發行。
第十六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廢止的,業務主管處室應當及時通知辦公室以適當方式及時變更、廢止。
第十七條 不屬於本規程第五條規定的政務信息,在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前提下,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要求公開的申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影響第三人權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人同意公開的書面意見,或者由經辦的局機關處室、直屬單位書面徵詢第三人的意見。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公開。
第十九條 局辦公室收到申請的,應當在當日內批轉。
第二十條 局機關主管處室、直屬單位直接收到申請人需要獲取信息的申請或者接到辦公室批轉申請的,除徵詢第三人意見時間外,應當在15日內,按下列情況給予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並且已經向社會公眾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該政務信息沒有向社會公眾公開,但該信息確實與申請人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應當以紙質或者電子版本方式向申請人提供信息;
(三)屬於不得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原因;
(四)不屬於局機關掌握範圍或者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到局機關提出所需信息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按照本規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開政務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機關內部研究工作未經批准公開的信息,以及其他規定不能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局領導內部事務講話、機關重大經費支出、機關幹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況、職工生活重大事項等,可以在機關內部適當範圍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二十四條 局機關實行政務公開責任制,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本部門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 局機關建立政務公開社會評議機制,採取網上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聽取社會各界以及社會公眾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不斷完善政務公開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認為本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公開信息事宜的,可以向局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局監察室應當責成有關處室和直屬單位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按照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未予公開或者不按規定的範圍和時限公開,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行政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施行前已經產生、對社會公眾仍具有普遍意義、目前仍然有效且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由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進行梳理後,按照本規程規定予以公開。
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規程規定應當在廣元建設網上公開的信息,局網管中心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及時進行公布、變更、廢止。
第三十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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