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石場

廢石場

廢石場是指礦山附近堆積礦山廢石的場地。由採礦場運出的廢石經卷揚機提升,沿斜坡道逐步向上堆積,形成一錐形體。此種堆積法可以減少占地和運輸,便於管理。堆積場一般選用低凹寬闊地,防止發生坍塌和土石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廢石場
  • 外文名:waste rock pile
  • 定義:礦山附近堆積礦山廢石的場地
  • 風險危害:坍塌、土石流等
  • 位置選擇原則:不占良田,少占耕地等
  • 學科:冶金學
風險危害,位置選擇,堆置要素,管理措施,

風險危害

作為排放礦山剝離和掘進排棄物的場所,廢石場主要存在坍塌、土石流等風險,還存在車輛傷害、機械傷害等風險。
(1)坍塌:是指在一定的自然和工程條件下,廢石場邊坡整體(或局部)失穩滑移,穩定性遭到一定破壞,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
(2)土石流:是指受山洪暴發、地表植被破壞以及地震等因素引發,廢石場堆存的鬆散土石滑動、沖刷到下游幾百米或更遠的範圍,穩定性遭到徹底破壞,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事故。
(3)車輛傷害:是指在廢石場排土作業過程中,作業車輛運行時傷人、倒車時撞設備、車輛行駛時輪胎爆裂或飛出、車輛相互碰撞等傷害事故。
(4)機械傷害:是指在廢石場排土作業過程中,機械設備運行維護及檢修時,機械設備的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下、捲入、絞、碾、割、刺等形式的傷害事故。

位置選擇

廢石場地選擇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儘量利用山坡、山谷的荒地,避免村莊的遷移。
(2)在不影響礦山工程發展的前提下,儘可能靠近采場布置廢石場,以縮短岩石運距。
(3)儘可能採用內部排岩,通過二次轉排的技術經濟合理性的論證,積極採用內部臨時廢石場。
(4)廢石場應設定在居民區或工業場地的下風側或最小風側以及生活水源的下游,以免對居民或工廠造成危害。
(5)廢石場不應截斷山洪和河流,避免設定在水文地質複雜的地段,以保證廢石場的穩定,避免廢石場發生滑坡和土石流事故。
(6)剝離下的廢石中可利用的部分要單獨堆置,以便日後二次回收利用。
(7)有條件的地區,靠近采場的廢石場宜分散布置,以利於多出口運輸,疏散排岩道路的通過能力,緩和廢石排棄高峰。
(8)廢石場地的選擇要有利於徵用土地的復墾。

堆置要素

1.廢石場的堆置高度
廢石場的階段高指排土台階坡頂線至坡底線間的垂直距離,各階段的高度總和稱為廢石場的堆置高度。廢石場的階段高與堆置高度主要取決於廢石場的地形與水文地質條件、氣候條件、廢石的物理力學性質(岩石成分、粒度、回收率等)以及排岩設備和廢石運輸方式、生產管理等因素。在確定靠近地面第一層階段高度時,應避免在地質條件差時堆置過高,以免造成嚴重的基礎凸起使局部廢石場下沉,造成台階邊坡滑落而引起上層階段的不穩定現象。在多台階堆置時,上下台階之間要留有一定的超前距離,即保證下一台階的安全生產,也為上一台階的穩定創造條件。
2.堆置階段的平盤寬度
廢石場堆置階段的工作平盤寬度主要取決於上一台階的高度、大塊廢石的滾動距離、採用的排棄設備、運輸方式、運輸線路的條數及移道步距等鹵素,其寬度應達到上下相鄰排岩台階同時進行排岩工作互不影響的基本要求。

管理措施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廢石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企業應有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廢石場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廢石場安全生產所需經費。
(2)建立健全適合本單位廢石場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包括:廢石場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廢石場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廢石場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廢石場安全隱患治理制度;廢石場搶險及險情報告制度;廢石場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畫;廢石場安全技術規程;廢石場安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廢石場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廢石場安全評價制度等。
(3)企業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廢石場按照設計檔案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施工,並報批驗收。
(4)設計變更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或經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論證,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隨意變更廢石場設計或研究機構經技術論證後推薦的排土段高等參數。
(5)廢石場滾石區應設定醒目的符合GB 14161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
(6)嚴禁個人在廢石場作業區或廢石場危險區內從事撿礦石、撿石材和其他活動。未經設計或技術論證,任何單位不應在廢石場內回採低品位礦石和石材。
(7)廢石場最終境界20 m內應排棄大塊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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