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暫行規定,是由廈門市交通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為加強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權益,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針對各種經營性運輸車輛制定頒布的一項地方性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88]綜359號
  • 發布日期:1988-08-30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責,第四章 貨物運輸管理,第五章 旅客運輸管理,第六章 價格及單證,第七章 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第八章 處罰,第九章 附則,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88-08-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88年8月30日廈府〔1988〕綜359號)
主要內容由九章34項條款構成。主要包括:總則、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責、貨物運輸管理、旅客運輸管理、價格及單證、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處罰、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運輸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權益,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的政策、法律及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包括貨價和工程費與運價並計或間接客貨運輸費用結算)的營業性運輸均屬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範圍
第三條 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的單位個體、聯戶(以下簡稱經營者),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法規和交通運輸管理規定。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責

第四條 廈門市交通局是廈門市人民政府主管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機關,行使對廈門地區道路交通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職權,廈門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代表廈門市交通局負責對本暫行規定的貫徹實施。
廈門市交通局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方針、政策、法規,並可結合廈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辦法,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運輸市場進行管理,監督檢查道路交通運輸、搬運裝卸、汽車維修價格,會同物價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和改革意見,並對從事運輸營業者的商務活動、營運證照經營範圍、服務質量、運輸紀律及票證等進行監督和檢查,調解處理運輸糾紛和事故。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與公安、工商、稅務、物價、標準計量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道路運輸行業的戶檢、路檢,對違反國家運輸法規和本暫行規定的運輸業戶有權扣證(營運證、服務證、行車證)扣車,以確保正常的運輸秩序。
第七條 做好廈門地區道路旅客、物資流量、流向的調查研究和預測,制訂廈門地區道路交通運輸行業和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規劃。
第八條 交通運輸管理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有統一標誌和證件,必須著裝整齊,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努力為經營者和乘客、貨主提供文明服務。
第三章 開業與停業和對新增運力管理
第九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必須具有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合格機具設備、運輸車輛、場地、資金、技術管理人員、倉儲設施等開業條件。
第十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履行下列手續後方可開業營運:
1、企事業單位持主管部門證明檔案,個體、聯戶持當地鄉(或街道辦事處)以上人民政府證明,經縣(含)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進行開業資格審查,全民、集體、內聯企業由有關委辦行文批准,個體、聯戶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文批准。
2、申請者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給的經營許可證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向保險公司(或代理處)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客運經營的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3、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從事道路客運、貨運經營者按其註冊營運車輛數發給營運證,一車一證,隨車攜帶,全國通行。
第十一條 臨時(不滿3個月)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經營者,經縣(含)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發給臨時腳踏車營運證,即可經營。
第十二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停業,應在30天前向發證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經審查同意後,繳銷經營許可證、營運證、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非營業性車輛轉賣作營業性使用或經營者車輛需轉戶出租、承包應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本暫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相應的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營業性車輛停業、復業、報廢時必須向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必須按期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填報運輸工具、從業人員、運量、周轉量、生產成本、油料消耗、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與車輛供應部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對全地區的營運車輛情況進行巨觀掌握和控制。

第四章 貨物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接受國家計畫指導,保證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營活動的自主權。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搞地區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搶裝強運,擾亂市場。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非營業性貨運車輛,主要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運力有餘需參加營業性運輸時,按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下達的港、站集散物資、重點物資、大宗物資運輸任務,各經營者必須保證完成。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禁運、限運的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準運輸,危險貨物運輸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長途(跨地區)貨物運輸(包括營業性和非營業性運輸)必須按規定使用由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放的統一行車路單。
第二十三條 貨物運輸的承、託運雙方,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和《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實施細則》的規定,訂立運輸契約,實行責任運輸。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積極引導和組織各運輸經營者之間,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加強橫向聯繫,開展合理運輸,採取簽訂協定、有償服務等辦法,解決異地相互回程配載問題,以減少空駛,節約能源。
第二十五條 外籍車輛在我市駐點運輸,或我市車輛到外地駐點運輸,時間在一個月以上,必須經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遵守當地運輸管理規定。

第五章 旅客運輸管理

第二十六條 旅客運輸經營者經營班車路線、站點、班次或區域,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報有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經過城鎮街道的停靠點,由公安交警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定的線路、站點、班次運行,必須在車前擋風玻璃右下側懸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線路標誌牌,在車內明顯處懸掛經營範圍的里程票價表。
第二十八條 經營旅遊、包車出租的經營者應在限定的經營範圍內運行。
第二十九條 外來(外省、市)客運車輛需在我市停放的,必須進入“廈門市外來客運服務中心”停放,不得從事本市市內短途營業運輸。
第三十條 在城市經營的九座位以下的小客車、轎車(簡稱“的士”)駕駛員應符合公安部門有關計程車駕駛員治安管理的條件和要求,車輛應安裝“的士”燈、空車標誌、計程計費器,並在車內明顯處懸掛客運經營的收費標準(收費辦法)、服務證(證上有駕駛員像片、姓名、單位,有監督管理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等)。乘客有權監督及對亂收費等不良行為進行投訴。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對“的士”車的計程計費器的規格、標準、維修實行統一管理。“的士”車載客營業時必須使用計程計費器,嚴格按計程計費器顯示運價收費。隨車載運乘客攜帶物品以不超過車內及行李倉的容積和負荷為限,不另收費。
第三十二條 空駛“的士”車受乘客招攔停車後,不得隨意拒絕乘客租用;在租用過程中應按乘客指定到達地點,選擇最佳路線運行,嚴禁故意兜圈繞道多收費用。
“的士”車受僱、包車,未經租用人同意,駕駛員不得招攬他人同乘。
第三十三條 客運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座位舒適、設備齊全、符合客運經營的要求和規定,旅客可在公共客運場所擇優選乘所需車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攬或干擾。
第三十四條 嚴禁使用拖拉機經營旅客運輸。

第六章 價格及單證

第三十五條 道路客貨運輸價格,按照中央和省的規定執行,市定價格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市物價部門審批後,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布執行。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負責管理和監督轄區內的運輸價格執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必須使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向稅務部門統一領取,發放管理的運輸統一票據,票據不得轉讓、代開或開具其他項目,應按運價標準開具收費票據。套用其他票據作為運輸結算憑證或開具運輸統一票據超出運價標準的,託運人有權拒付運費。
第三十七條 客貨運輸經營許可證、腳踏車營運證及客運服務證,每年審驗一次,由發證機關受理。

第七章 運輸管理費徵收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運輸管理費是根據國家規定,由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向經營者(含軍車參加地方營業運輸)徵收,用於行業管理和服務的行政事業費,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管理費使用應嚴格按省交通廳、財政廳〔87〕閩交財字第022號文執行,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運輸管理費按經營者營業總額的1%計征,管理部門對經營者營業額難以計算的,可核定其年度的營業收入,按月定額計征。

第八章 處罰

第四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認真查處道路交通運輸違章行為,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經營者,視情節輕重,按運輸處罰辦法分別給予批評教育、弔扣證照、經濟制裁、停業等處罰,對觸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客運車輛違章、不服從指揮和管理,予以扣證、停業1―3天。客車經營者隨意哄抬運價,超標準收費,第一次除責令退還多收款外,處予罰款,扣證停業1天,記錄違章一次;第二次除退款、處罰外,扣證停業3天,並進學習班學習3天,記錄二次違章;第三次扣證停業1個月。連續四次被扣證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註銷其服務證,取消經營客車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83年頒布的廈政〔1983〕98號《關於頒布〈廈門市交通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檔案同時作廢。以往本市交通運輸管理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有牴觸之處,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由廈門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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