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管理規定

《廈門市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管理規定》在1999.12.29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2.29
  • 實施時間:2000.02.01
第一條 為控制和減少磷對廈門海域和其他地表水的污染,保護海域和其他水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銷售、使用的洗滌劑必須是無磷洗滌劑,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劑。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無磷洗滌劑是指總磷酸鹽含量符合國家有關控制標準及規定的洗滌用品,包括無磷洗衣粉、無磷皂粉、無磷洗衣膏以及其他無磷洗滌輔料等。
含磷洗滌劑是指總磷酸鹽含量超過國家有關控制標準及規定的洗滌用品。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的磷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洗滌劑銷售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市銷售的無磷洗滌劑,銷售者必須在產品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註無磷標識,但產品出廠時已標有無磷標識的除外。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銷售含磷洗滌劑、在含磷洗滌劑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無磷標識的,由市技術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廈門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單位使用含磷洗滌劑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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