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

《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於2017年9月1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規定》共十七條,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
  • 發布機關: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
  • 批准時間:2017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2月1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規定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報請批准的請示,關於批准的決議,關於規定的審議意見,

規定發布

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
(2017年9月1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減少磷排放,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含洗滌用品,是指總磷酸鹽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計)超過國家標準的洗滌用品。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下同)應當採取措施,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推廣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第五條 市、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日常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禁止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日常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禁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並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市涉磷工業企業開展的清潔生產審核進行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旅遊、衛生計生、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和在生產經營中使用洗滌用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以及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本市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建設項目。既有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或者轉產。
第八條 在本市銷售的無磷洗滌用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標註“無磷”標識。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無磷洗滌用品。
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發布宣傳含磷洗滌用品的廣告。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使用無磷洗滌用品的宣傳引導,增強公眾環保意識。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對個人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使用,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或者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作如下說明:
近年來,武漢市高度重視保護和治理水環境,主要河流水質保持穩定,湖泊水質逐步好轉,水環境質量穩中有升。但是,總磷超標導致的水體富營養化問題仍然突出,其中含磷洗滌用品的使用是增加水體總磷含量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年(2017年)初,中共武漢市委明確要求,要為“四水共治”提供法制保障,儘快出台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地方性法規。為此,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徵求公眾意見和調研的基礎上,於2017年9月19日審議通過了《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一、關於含磷洗滌用品的界定
洗滌用品相關現行國家標準規定,洗衣粉五氧化二磷含量大於1.1%的為含磷洗衣粉,小於或等於1.1%的為無磷洗衣粉。鑒於國家標準委目前正在對無磷洗衣粉中磷酸鹽限值指標進行修訂,《規定》未對洗滌用品中磷的含量指標作出具體規定,只是規定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磷酸鹽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計)超過國家標準的洗滌用品。
二、關於管理體制
禁磷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合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明確了禁磷工作的管理體制。規定環保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結合其職能,負責禁止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日常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禁止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禁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並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實施禁止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本市涉磷工業企業開展的清潔生產審核進行監督管理。
三、關於管理規範
《規定》從生產、銷售和使用三個環節對企業和個人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在生產環節,規定本市禁止新、改、擴建生產含磷洗滌用品的建設項目。對既有生產企業,由區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或者轉產。二是在銷售環節,要求在本市銷售的無磷洗滌用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標註“無磷”標識。三是在使用環節,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使用無磷洗滌用品。同時規定在本市禁止發布宣傳含磷洗滌用品的廣告。
四、關於法律責任
目前,上位法對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用品沒有具體規定,也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又必須給予相應處罰。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外地已出台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生產、銷售含磷洗滌用品和服務業經營者使用含磷洗滌用品開展經營性服務、工業企業在生產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等違規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請連同《規定》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草案)》是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項目。下面,我就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委員會開展該項立法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委員會對涉及“四水共治”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真梳理,派員全程參與立法專班工作。3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何艷帶隊到市環保局調研,對相關工作提出了部署和要求。二是統籌結合,開展調查研究。委員會結合調研湖泊“三線一路”保護規劃編制情況、實施“四水共治”行動計畫工作和今年(2017年)環保世紀行“共治污水”主題等涉水專項工作,開展了一系列立法調研活動,對城環委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積極吸納。三是抓住關鍵,著力提高起草質量。委員會起草中貫徹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系列決策部署和省、市黨代會精神,以全面加強水環境保護,打造濱水生態綠城為目標,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借鑑貴陽等地經驗,提高法規起草質量。
依照立法法和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辦法的規定,7月11日,委員會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審議,通過了本報告。
二、對規定(草案)的基本評價與制度廉潔性評估審查意見
委員會同意市人民政府關於制定規定必要性的分析結論,同時認為,規定(草案)集中了各方面意見,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規定(草案)提出了若干有地方特色的管控規範,既是為禁止含磷洗滌用品的管理明確法定依據,又是對各個環節的監管執法工作的強化,更是對“四水共治”法治保障工作進行的有益探索。委員會認為,規定(草案)堅持公平正義的立法價值取向,注重突出公共利益,克服部門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內容合法,程式完備。
根據中共武漢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方案”要求,委員會依法督促市政府法制辦和市環保局嚴格依照中央關於反腐倡廉各項工作要求,確保立法工作的廉潔性、合法性與科學性。委員會認為,規定(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與法律相牴觸、與政策相違背的情形,建議將該議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相關建議
一是當前我市關於“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含磷洗滌劑”的落實仍存在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問題。建議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同步做好法規的實施細則或配套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與法規同時頒布,同時施行。
二是在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基礎上,全面實施總磷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如污水全收集全處理,污水處理廠提標升級改造,全面控制面源污染,推行清潔種植和生態養殖等。
三是隨著全社會環境意識的提升,我市公益環保組織已經成為推動水資源保護和水環境治理的重要力量。規定(草案)缺少鼓勵、發揮公益環保組織作用的相應內容,建議修改時予以完善。
另有具體修改意見7條。建議規定(草案)第一條“改善水環境質量”修改為“加快落實我市總磷污染控制目標,加強含磷洗滌用品管理工作”;第五條第三款“開展經營性服務活動”刪除;第十一條第二款“處理”改為“查處”;第十二條“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改為“貨值金額等值一至三倍罰款”;第十三條增加“沒收違法含磷洗滌用品”;違法行為處罰標準低,建議適當增加處罰額度;法律責任應當增加“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在本市銷售的無磷洗滌用品,應當在產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不標註“無磷”字樣等行為處罰條款。
報告完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2017年7月18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城環委關於規定(草案)的審議報告,對規定(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了27條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通過市人大網站、立法微博公開徵求市民對規定(草案)的意見;書面徵求市人大代表及區人大常委會意見;就規定(草案)制度廉潔性問題徵求市檢察院意見;赴武昌區立法聯繫點進行專題座談。此後,常委會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認真研究了審議意見,並參考其他方面的建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修改。9月1日,市十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規定(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規定(草案)進行統一審議,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規定(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認為,規定(草案)內容單一,條文不多,經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已經成熟。9月8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規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決定將規定(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含磷、無磷洗滌用品的界定
有審議意見提出,規定(草案)第二條關於含磷、無磷洗滌用品的表述比較繁瑣,建議簡化。還有審議意見提出,究竟是無磷還是磷超標,對其界定要嚴謹。
目前,國家標準規定,洗衣粉五氧化二磷含量大於1.1%的為含磷洗衣粉,小於或等於1.1%的為無磷洗衣粉。無磷洗衣粉並不是完全不含磷元素。據了解,國家標準委正在對無磷洗衣粉中磷酸鹽限制指標進行修訂,因此本規定不宜對洗滌用品中磷的含量作具體規定。同時,規定(草案)第二條列舉的洗滌用品種類和狀態既不全面,也無必要。因此,根據審議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將規定(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含磷洗滌用品,是指總磷酸鹽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計)超過國家標準的洗滌用品。”〔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二、關於部門職責分工
有審議意見提出,規定(草案)第五條關於政府部門的職責分工有交叉,執法中可能導致互相推諉。
為進一步釐清部門職責分工,8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座談會,專門聽取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等8個部門的意見。參會部門認為,規定(草案)第五條關於部門的職責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實際,但文字表述上要進一步明晰。因此,修改時沒有對政府部門的職責作大的調整,只是經過文字修改,使職責分工表述更加準確、清晰。同時在規定(草案)第五條第五款中增加了旅遊、衛生計生、交通運輸部門。〔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三、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提出,規定(草案)設定的處罰標準偏低,建議提高罰款數額;也有審議意見認為,設定處罰要有上位法依據。
根據審議意見,同時參照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處罰條款,將規定(草案)第十二條中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四、關於對其他內容的修改
1、根據審議意見,將規定(草案)第六條“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和跨部門聯合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開展對生產、銷售和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含磷洗滌用品的監督檢查,抽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銷售和在生產經營中使用洗滌用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以及處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六條〕
2、根據審議意見,將規定(草案)第七條中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限期轉產或者關停其含磷洗滌用品的生產項目”修改為“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或者轉產。”〔規定(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此外,還對規定(草案)條款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調整和修改。
報告完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已於2017年9月19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批准。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由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規定》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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