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8
  • 發布文號:廈府[1989]綜248號
  • 發布日期:1989-06-27
  • 生效日期:1989-06-27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89]綜248號
【發布日期】1989-06-27
【生效日期】1989-06-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廈門市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1989年6月27日廈府〔1989〕綜248號)
一、非廈門市屬的科研單位、技術開發機構、大專院校及大型企業內的研究所、設計院在廈門市獨辦或與廈門市的企業聯辦的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以下稱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按以下原則聯絡和歸口管理。
1.中央各部、委直屬的科研機構已在廈門設立的駐廈辦事處,由廈門市科委負責聯絡。
2.與廈門市企業聯辦的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由參加聯辦的廈門一方企業的主管部門管理。如廈門一方有兩個以上跨行業的企業參加聯辦,其歸口管理部門由廈門市經協辦會同有關單位商定。
3.獨資設立的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歸口廈門市科委管理。
4.進入廈門市科學園區的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歸口園區的主管部門管理。
5.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在工商註冊登記前,應向廈門市經協辦辦理歸口管理手續。
二、管理範圍
1.檢查、指導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實施各項計畫的情況。
2.思想政治工作及有關人事管理。
3.審核科技事業費補助的申請並送市科委匯總報市財政局核撥。
4.審核發展規劃、科技開發項目、基建項目並按有關審批程式轉報有關部門批准。
5.業務及財務等統計工作的匯總上報及有關檔案的分發、傳達。
6.其他需要統籌、平衡、協調、服務、監督的工作。
三、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可享受廈門市人民政府頒發的有關內聯企業在稅收、投資形式、利潤分配、申報戶口、出口創匯及人員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並遵循相應的管理規定。
四、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與廈門市企業有比較長期的相對穩定的技術合作項目,經廈門市科委認定,可視同進入廈門市企業,參照執行廈府〔1987〕綜275號文中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其科技事業費有困難,可予以扶持,經申請核准第一年由市財政補助,第二年減半補助,第三年起停止補助。
五、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申報暫住戶口的來廈人員,可參照執行廈府〔1986〕綜253號文的規定,在購糧、生活燃煤及其他定量供應的副食品、生活用品的供應,子女入托、入學、防病就醫等方面視同廈門市常住戶口,享受同等待遇。經廈門市經協辦出具證明,各有關單位應予辦理。
六、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確因工作需要,可依照廈門市人事局廈人〔1989〕30號文的有關規定,在廈門市招聘契約制專業技術人員。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在廈門市創辦的新技術產業,經廈門市勞動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從用工指標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以招收內地一方所在地的契約制技術工人來廈工作(戶口不遷入廈門市內)。
七、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附屬檔案: 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科技事業費補助實施細則
一、本實施細則的有效期至1992年底。
二、符合〔1987〕綜275號文第一條及本《暫行規定》第四條的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在市經協辦公室批文之日起一年內,可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科技事業費補助申請,並附常住廈門人員名單、年度科研技術開發工作計畫及有關進入廈門企業(企業集團)的證明材料。
《暫行規定》第四條所稱“內聯科研和技術開發機構與廈門市企業有比較長期的相對穩定的技術合作項目”,系指與企業共同承擔廈門市科委、經委下達的科研、技術開發項目;與企業簽定有3年以上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合作開發項目並在市科委登記立項或與企業簽定有3年以上的經濟技術契約。
三、對於興辦技術開發公司、技工貿一體化的專業公司或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機構,其科技事業費補助應視該機構承擔的技術開發工作的任務及人員具體分工情況而定。
四、內聯科研單位科技事業費補助由歸口管理部門簽署審核意見並轉送市科委,經市府辦、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經協辦及歸口管理部門聯合審批(重點核定申請單位是否進入或視同進入廈門企業或企業集團及常住廈門人數等)後,報市財政局核撥。
五、獲準補助單位應與市科委簽訂單位年度科研、技術開發工作任務書後才準予領取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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