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

本文是廈門市人民政府所有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的規定及具體使用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
  • 字號:廈府辦〔2012〕221號
  • 法律:《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 地區:廈門市
內容,

內容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的通知
廈府辦〔2012〕221號
[中國廈門市人民政府官方網站]2012-08-20字號:T|T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現制發《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以規範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的制發工作。請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參照執行。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1年印發的《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8月2日印發
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的統一、規範、整潔,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結合公文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的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包括廈門市人民政府制發的發文字號為“廈府”、“廈府地”、“廈府函”的檔案和“廈門市人民政府令”、“廈門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廈門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廈門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等,以及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制發的發文字號為“廈府辦”、“廈府辦函”的公文和“內部情況通報”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廈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直屬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公文用紙與排印格式
第四條 公文用紙一律採用國際標準A4型紙(規格210mm×297mm),左側裝訂,不掉頁。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
第五條 排版規格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
第六條 本細則將版心內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劃分為版頭、主體、版記三部分。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頭,包括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等部分;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不含)以下、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不含)以上的部分稱為主體,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屬檔案等部分;公文末頁首條分割線以下、末條分割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記,它包括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日期等部分。頁碼位於版心外。
第七條 公文一般繕印在A3紙折頁上。若公文篇幅可以在兩面內表述,也可以繕印在一張A4紙上。不得在A3紙折頁中插頁。
第三章 機關代字為廈府、廈府地、
廈府辦的公文格式
第八條 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份號用6位3號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級和保密期限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見格式一)。
第九條 如需標註緊急程度,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十條 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檔案”二字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也可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發文機關標誌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即發文機關標誌上邊緣至上頁邊為72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號不得大於18mm×15mm(高×寬),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
聯合行文時,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一般主辦機關排列在前;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如需同時標註聯署發文機關名稱,“檔案”二字應當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行政機關與同級或相應的黨的機關、軍隊機關、人民團體聯合行文,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見格式五)。
第十一條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括入;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號”字。上行文的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聯合行文時,只能標註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發文字號之下4mm處居中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
第十二條 上行文(包括請示、報告、意見)必須標註簽發人姓名。簽發人由“簽發人”三字加全形冒號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簽發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見格式二)。
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照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見格式五)。
第十三條 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一般不超過50個字,不超過三行);4個以上(含)機關聯合行文時,標題中發文機關名稱可以簡略;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標題中除了法規、規章名稱要加書名號之外,一般不用其他標點符號。
第十四條 公文的主送機關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主送機關應當使用全稱、規範化的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而使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
第十五條 公文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註;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註。
第十六條 如有附屬檔案,應當有附屬檔案說明。即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附屬檔案”二字,後標全形冒號和附屬檔案名稱。如有多個附屬檔案,使用阿拉伯數字標註附屬檔案順序號(如“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屬檔案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屬檔案名稱的首字對齊。
附屬檔案應當另面編排,並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附屬檔案”二字及附屬檔案順序號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屬檔案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屬檔案順序號和附屬檔案標題應當與附屬檔案說明的表述一致。附屬檔案格式要求同正文(見格式一)。
如附屬檔案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屬檔案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號並在其後標註“附屬檔案”二字及附屬檔案順序號。
第十七條 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當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一般右空四字編排。
第十八條 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單一機關行文時,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一行之內。
聯合行文時,一般將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照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並將印章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當上距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一行之內。
為簡化手續和提高效率,聯合上行文的發文機關署名只有主辦機關時,可以只加蓋主辦機關印章。
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時,應當採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決,務使印章和正文同處一面,不得採取標註“此頁無正文”的方式解決。
第十九條 公文如有附註,居左空二字加圓括弧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第二十條 轉發國務院或國家各部委辦、省政府或省政府各部門公文時,被轉發的公文,應隱去其發文機關標誌和版記,在標題下一行標明其發文字號,在該公文的落款處寫上其機關名稱(見格式三)。
第二十一條 被批轉或轉發的市直機關公文或文字材料,應當隱去原發文機關標誌和版記,其標題一般不冠機關名稱,在標題下一行註明機關名稱,日期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加圓括弧(見格式四)。
第二十二條 公文如有抄送機關,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抄送”二字後加全形冒號和抄送機關名稱,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名稱後標句號。
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當將主送機關置於抄送機關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對不同系統的機關,應當根據主送或抄送對象,按照黨、政、軍、群、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的順序分行排列(見格式一)。
第二十三條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印發機關統稱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當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後加“印發”二字。印發機關左空一字,印發日期右空一字。
版記中如有其他要素,應當將其與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用一條細分隔線隔開。版記應編排在公文最後一面。如果附屬檔案是公文,該公文後面也有版記,應當隱去被轉載公文的原版記。正式公文應當標識自己的版記。
第二十四條 頁碼一般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一字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公文的附屬檔案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編排。
第四章 其他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由市長簽署。發文機關標誌用“廈門市人民政府令”,居中排布,上邊緣距版心上邊緣20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居中編排令號,用“第××號”表示。令號下空二行編排正文。
正文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蓋簽發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二字標註簽發人職務,以簽名章為準上下居中排布。在簽發人簽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編排成文日期。聯合行文時,應當先編排主辦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其餘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依次向下編排,與主辦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上下對齊;每行只編排一個機關的簽發人職務、簽名章;簽發人職務應當標註全稱。簽名章一般用紅色。
分送機關標註方法同抄送機關。其他要素見本細則相關要素說明(見格式六)。
第二十六條 發文機關代字為“廈府函”、“廈府辦函”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誌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上頁邊為30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標誌。
發文機關標誌下4mm處為一條紅色雙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處為一條紅色雙線(上細下粗),線長均為170mm,居中排布。粗線高度0.35mm,細線高度0.25mm。
如需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應當頂格居版心左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個要素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發文字號頂格居版心右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標題居中編排,與其上最後一個要素相距二行。首頁不顯示頁碼。版記不加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分隔線,位於公文最後一面版心內最下方。
其他要素見本細則相應要素說明(見格式七)。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的各類紀要標誌由“×××××××紀要”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發文字號為序號,市長辦公會議紀要、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發文字號由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字號放在分隔線之上居中。專題會議紀要一般要有反映會議內容的標題,置於分隔線之下、正文之上。
標註出席人員名單,一般用3號黑體字,在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出席”二字,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仿宋體字標註出席人姓名,必要時標註單位,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
標註請假和列席人員名單,除依次另起一行並將“出席”二字改為“請假”或“列席”外,編排方法同出席人員名單,並標註列席人員單位。
如需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應當頂格居版心左邊緣編排在版心左上角,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紀要不加蓋印章。
紀要不分主送機關、抄送機關,只設“分送”,分送標註方法同抄送機關(見格式八、九、十)。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編髮的“內部情況通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發文字號用“第××期”。分隔線之上的左側印“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右側印成文日期。標題置於分隔線下空一行,領導講話時間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在標題下一行加圓括弧。如需加按語,應當編排在正文之上、標題之下。按語用楷體,兩端各空兩字。
“內部情況通報”不加蓋印章。
分送標註方法同抄送機關(見格式十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1年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廈門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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