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股

庫存股

庫存股(treasury stock)是指已公開發行的股票但發行公司通過購入、贈予或其他方式重新獲得可再行出售或註銷的股票。庫存股股票既不分配股利,又不附投票權。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庫存股不能列為公司資產,而是以負數形式列為一項股東權益(Shareholder's Equity)。借方表示增加,貸方表示減少,屬於所有者權益備抵項(其他所有者權益科目借減貸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庫存股
  • 外文名:treasury stock
  • 包括:已經認購繳款
  • 通過:購入、贈予或其他方式重新獲得
  • 包含:可供再行出售的股票
概念理解,處理方法,賬務處理,作用影響,積極意義,負面影響,實際情況,法律問題,法律體系,政策建議,制度設計,實施程式,國外製度,

概念理解

庫存股是用來核算企業收購的尚未轉讓或註銷的該公司股份金額。是權益類科目。它的特性和未發行的股票類似,沒有投票權或是分配股利的權利,而公司解散時也不能變現。
按照通常的財務理論,庫存股亦稱庫藏股,是指由公司購回而沒有註銷、並由該公司持有的已發行股份。庫存股在回購後並不註銷,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適當的時機再向市場出售或用於對員工的激勵。也就是說,公司將已經發行出去的股票,從市場中買回,存放於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註銷。
庫存股是所有者權益抵減科目,抵減的意思,也就是說所有者權益的減少。庫存股是權益的備抵科目,跟壞賬準備一樣,它的增減跟所有者權益相反。

處理方法

庫存股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涉及庫存股的業務,只能引起股東權益的增減,而不能為企業創造收益或帶來損失。庫存股的會計處理方法是:面值法和成本法。
面值法,即庫存股票按面值記賬,當購入庫存股時,視同贖回股本處理,並且以贖回股本調整股本,即取得庫存股所付出的代價。當超過面值時,超過部分或者全部借記“利潤分配”賬戶(看成出讓股份的股東應得的一部分權益),或者由“股本溢價”和“利潤分配”賬戶分攤。如果取得庫存股票所付代價低於面值或設定價值時,應貸記同類股票的“股本溢價”賬戶(視為該類股票的繳入股本總額有所增加)。
面值法主要適用於正式的資本收縮或意圖減少資本,而一時又來不及辦理正規的法定減資手續,或暫時還不願辦理這種手續的情況。庫存股按成本計價,即按重新取得的成本入賬,而不考慮原先發行價格或面值。成本法一般適用於收回的股票日後再予發行的情況。

賬務處理

⑴企業應設定“庫存股”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收購、轉讓或註銷的該公司股份金額。
⑵庫存股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為減少註冊資本而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業為獎勵該公司職工而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做備查登記。
③企業將收購的股份獎勵給該公司職工屬於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如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
按根據職工獲取獎勵股份的實際情況確定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按獎勵庫存股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而要求企業收購該公司股份的,
企業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⑤轉讓庫存股
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轉讓庫存股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為借方差額的,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股本溢價不足沖減的,應借記“盈餘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註銷庫存股
應按股票面值和註銷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借記“股本”科目,
按註銷庫存股的賬面餘額,貸記本科目
按其差額,同⑤轉讓庫存股。
⑶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持有尚未轉讓或註銷的該公司股份金額。

作用影響

積極意義

(一)
有利於公司管理者有效地實現負債與權益股本之間的平衡,降低融資成本。允許公司購回股份後不將其注消而以庫存股形式存在,可以提高公司管理其資產的能力。當負債融資成本低於股本融資成本時,則通過購回股份減少股本在整個資產中所在的比例而適當增加負債,可提高淨資產收益率。當公司的資本負債比例接近或超過公司的合理比例時,公司以相對較快的速度出售庫存股,可降低資產負債率,從而能承擔更多的負債;尤其當預期未來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在短期內快速增加負債比例可降低融資成本。因而,如果公司能在管理負債與權益股本之間取得妥善的平衡,公司便能在整個業務周期中降低其平均資金成本
(二)
為公司在融資方面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庫存股也可以視作是一種融資工具,如允許公司庫存一部分股票,無疑對公司在融資時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相對於配股和增發新股而言,出售庫存股可能會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更多的資金,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價格會低於市價並且要向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一大筆費用,而在市場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公司分批小量地以十足的市價出售庫存股時,可一舉兩得。
(三)
為公司提供一個可為長線股東提高投資回報率的機會。庫存股的價值與公司持有的其他資產一樣會有升有跌。當公司股票價值被市場嚴重低估時,或當公司認為投資於本身股份的回報會高於投資於其他商業項目時,公司以市價買入股票並在日後有利的時機以較高的價格將股份再出售,可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從而提高了公司的長線投資價值。
(四)
有利於員工及管理層持股計畫的實施。在國外,庫存股是公司向員工及管理層發放股份時或實行股票期權時最重要的股票來源,而缺乏股份來源是目前國內上市公司推行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計畫過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礙之一,如果中國允許庫存股存在,則該問題迎刃而解。
(五)
有利於公司股票價格的穩定。在證券交易市場受到非經濟因素影響時,為避免公司因其財務或債務以外因素對公司的信用及股票權益產生的重大影響,公司通過適當地買回自己的股票可以穩定股價。當然,如果不是非經濟因素而是由於公司業績下滑或市場自然反映時,不應以增加庫存股的方式來調節股價。

負面影響

主要在於:
⒈增加市場操縱的風險。
⒉增加了內幕交易的可能性。
⒊可能會虛假地增加股票價值,從而支持公司的其他活動。
⒋迴避優先購買權。
可見,庫存股份並非“靈丹妙藥”,當允許公司存在庫存股時,必須健全相關制度,避免庫存股制度遭濫用。

實際情況

法律問題

中國上市公司購回股份並以庫存股方式持有存在著法律上的障礙,《公司法》不允許上市公司庫存股份。《證券法》沒有就股份回購及回購後的處理方法作出規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41條規定:“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公司購回該公司股票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註銷該部分股份。據此而言,庫存股暫並不存在制度上的生存空間。

法律體系

由於中國的法律規定公司不允許留庫存股,因此庫存股制度的實施必須建立在《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的修訂之後。

政策建議

中國現行有關股份回購的法律、法規都只有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份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在中國現行的制度安排中沒有股票庫存的法律條款,因此,股票庫存問題在相關法律方面基本上是一片空白。
建立與實施股票回購與庫存制度,要求對中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的進行系統性調整。在進行法律法規整理與調整的同時,為了能夠儘快推出中國的股票庫存制度,還必須對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充實,或補充相關的股票庫存制度內容。
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⒈在《公司法》、 《證券法》等重要法律法規中明確股票回購與庫存是中國上市公司收購自己股票的一種重要制度;在《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股票發行與交易等法律法規中明確上市公司交易公司自身股票的條款;在《會計法》中增加有關股票回購與庫存會計處理方面的具體條款等。
⒉在《公司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中,補充國有股股票回購的公司財務業績或公司可以回購該公司股票的業績標準,而不是現行法律中僅將公司回購該公司股票作為公司合併等重大資產重組的一個例外。
為了防止公司在現金不充裕的或財務狀況惡化時仍採取回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以至於讓債權人及中小股東蒙受損失,必須對實行股票回購的上市公司設定必要的回購限制條件,這些限制條件最好是集中在公司的經營業績或財務狀況方面,以便廣大投資者能夠看到公司回購股票的可能性及其用意何在。而對於借穩定公司股價為名炒作該公司股票等內幕交易行為為目的的股票回購應該嚴令禁止。
但對於以規範公司股本結構、提高每股從而改善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形象為目的的股票回購應該在原則上放寬政策,體現在具體法律上也必須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等。
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出了要約回購、 公開交易方式回購等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方式。但在上市公司實際進行的股票回購中主要採取的是協定回購,採取其他方式的還不多。建議在中國有關的法律法規中進行必要的修正,把諸如在公開拍賣市場競買等方式也引入到具體的法規之中。同時對股票回購的方式給定比較具體操作程式,以避免在具體方式選擇及操作的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混亂。
⒋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圍繞著公司股票回購和庫存問題還沒有涉及到上市公司回購該公司股票後的配股與增發新股問題。上市公司如果在回購該公司的股份後立即進行配股或增發新股持續融資,或為了發行新股而回購公司已有的股份,將會導致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的不平衡,擾亂市場,分割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在回購與增發新股或配股融資之間,在法律法規方面應該設定一個明確的時間間隔的限定,改時間間隔大致可以在股票回購的後一個會計年度。
⒌庫存股制度的建立對於中國上市公司進行管理層持股、 期股期權方案設計等公司股權結構調整具有直接的操作意義。因此在中國有關公司股票回購與庫存制度的法律法規調整與充實時,應該補充有關的公司收入分配與股票回購和庫存相互關係方面的法律條款,使得圍繞中國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與庫存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制度設計

實施程式

⑴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施行庫存股、以及施行庫存股的具體操作方案。
為了防止公司經營者濫用庫存股制度,公司在施行庫存股制度之前,應該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申請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實施庫存股的目的、 庫存股的數量、庫存股的來源、庫存股的使用。
⑵中國證監會對擬實施庫存股制度的公司進行嚴格考察,包括對其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實行。
⑶施行庫存股制度的公司必須將庫存股施行計畫、方法、 期限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如果公司是從二級市場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事先一定要公告,價格也應該合理。同時也必須及時公開有關庫存股的取得、增加或減少的信息。

國外製度

在是否允許公司回購該公司股份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 法規有所不同。
⒈美國:原則上允許企業回購股票,對股份回購的規定較為寬鬆。
美國企業回購股票的現象非常普遍。美國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有:穩定和提高該公司股價,防止因股價暴跌出現的經營危機; 回收股票以獎勵有成就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但是,美國許多州的州公司法規定,只有在公司為了維護現有的經營方針,維持該公司利益而爭取控股權時,回購該公司股票才是合法的,可見美國對股份回購的規定既有寬鬆的一面,也有相應的要求。
⒉德國:法律原則上禁止企業買賣該公司股票,特定情況除外。
根據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準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資本金10%以內的該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⑴避免重大損失時;⑵向從業人員提供時;⑶ 基於減資決議註銷股票時;⑷股票繼承時,等等。因此德國對股份回購的條件有一定的限制。
⒊日本:法律原則上禁止企業買賣該公司股票,目的是為確保資本充實,股東平等以及企業控制權的公平分配。
在日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企業收購該公司股票也是允許的:為註銷股票而收購時;企業合併時;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須時,等等。其中,“股票註銷”由於註銷手續繁瑣以及稅法上的問題而較少被採用。可見日本對股份回購的條件也有明確的要求。這與中國的做法比較類似。
回購的股份,作為資本運作的一種方式,庫存股制度的建立對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和激勵機制的安排有很大作用。在有關實施庫存股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制度安排也有所不同。
美國:公司可撤消購回股份的註冊及將股份註銷,或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
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期間一般沒有資格領取股息,亦沒有表決權。這些股份可以用作紅股、雇員股份計畫或在收購時使用,但卻不可再出售予公眾,除非有關股份已按《1933年美國證券法》註冊,或是按照該法案的豁免條款出售,例如是屬於受該法例監管的私人配售,當中獲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會受到限制。公司將有關股份再出售時,無論獲利與否,均需當做儲備處理,而不是將其計算進損益表內。計算以每股作為單位的比率時,亦會摒除這些股份。美國對於公司可以庫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數量,並沒有任何限制。
德國:《聯邦德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認購自己的股份,子公司也不得認購其母公司的股份,但特定情況除外。
在下列6種情況下公司可以獲得自己的股份:避免重大損失時; 保護某些小股東的利益;向公司雇員提供股份;免費獲得的股份;通過合併方式取得的股份,公司需要減少股本,並規定公司自有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對庫存股的權利也加以限制,即沒有表決權。
日本:1994年以前對公司持有自己股份一直持否定態度。
但在1994年4月通過公布“修正商法及有限公司法之一部分法律”,放寬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增訂公司可以為員工持股的目的等原因,取得自己的股份;同時又為防止放寬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衍生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弊端,日本證券交易法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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