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體

民事主體即公民和法人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平等及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各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等主體
  • 具體表現:平等
  • 民事主體:公民
  • 意義: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平等
平等主體具體表現為:
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即在我國無論是公民還是法人,無論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還是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無論是當事人的單位大小、職位高低、經濟實力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沒有依賴、從屬的關係,也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不允許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民事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不平等的現象存在,不允許任何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任何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絕不允許因主體單位大小、職位高低、經濟實力強弱等情況的不同而在適用法律上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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