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縣審計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省性重大投資項目、重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昌縣審計局
  • 隸屬:平昌縣政府
  • 職責:擬訂全省審計地方性法規
  • 分類:審計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二)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省長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川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廳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審計廳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四川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平昌縣審計局設11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保衛、計畫生育、信訪、保密、宣傳、外事、新聞發布、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印鑑管理等工作;起草機關管理方面綜合性檔案;負責全縣審計業務統計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承擔局舉報中心的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負責審計項目計畫的編制、管理; 實施對局機關各業務股室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綜合考核局內各業務股室業務工作;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制定財政經濟方面的法規和政策,提出有關建議;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審計覆核意見書;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和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普法依法治理;組織實施局機關審計普法教育工作;指導縣級相關部門內審機構開展內審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財政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及稅收征管、縣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及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負責對縣級地方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交易機構、各類非銀行金融公司和審計署、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或統一組織的國家金融、保險、期貨交易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地方債券、集資的審批和證券發行進行審計監督; 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外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黨委工作部門、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等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社會保障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合作醫療、殘聯等部門及其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和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社會捐贈資金以及發行彩票募集的籌(募)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農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扶貧開發等農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審計調查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事項。
(七)工交商貿審計股
負責審計縣級工業、交通、貿易、糧食、旅遊等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依法對縣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上級審計部門授權或縣人民政府要求,對郵政、電信移動通訊、電力、菸草等央屬企業和其它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分局
負責對縣級有關部門管理的國家建設項目的概(預)、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縣屬施工企業、房地產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和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由縣政府或縣級部門征、管、用的專項建設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九)經濟責任審計分局
依法接受縣委、縣政府安排和縣級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實施對縣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縣內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民眾和信訪工作股
負責信訪和民眾工作日常事務;代表單位處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人民民眾來訪保證信訪渠道暢通,及時準確地向黨政領導報告來信來訪中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協調處理民眾到縣及縣以上黨委、政府的上訪和異常、突發信訪事件;機關黨組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對信訪問題的分流、交辦、查辦,對辦理情況的跟蹤督查和辦理結果的審查;完成上級信訪和民眾工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十一) 審計綜合信息中心
負責“金審工程”網路技術服務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收集相關信息,建立審計資料庫以及資料庫的維護和管理,為相關部門提供審計信息服務;指導和培訓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審計成果利用情況的收集、整理和上報;負責審計信息的收集、撰寫和上報;負責審計創新課題的調研、培訓;完成縣審計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王 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