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正義

平均正義,亞里士多德是先把正義區分為分配正義和平均正義。當一條分配正義以規範被一個社會成員違反時,平均正義便開始起作用。如果社會的一名成員侵犯了另一個人的權利、特權和財產,那么平均的正義就要求償還屬於受害者的東西或對他的損失予以補償。平均正義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人們的利益互相平等。這裡的平等指的是數量的平等,而不是比例的平等。平均正義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賦予了司法或執法權力的機關執行的。它的主要適用範圍是契約、侵權和刑事犯罪等領域。一種違約行為將通過一個規定支付損害賠償費的判決而得到糾正,除非規定了某種其他救濟(諸如強制履行)。在侵權行為人使他人遭受故意或過失損害的場合下,予以恰當補償也是法官或陪審團的義務。在刑法中,平均正義問題表現在確定給予罪犯以何種刑罰的方面。有時人們也把平均正義稱為“矯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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