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恐怖活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的規定,幫助恐怖活動罪指以物質資助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為上述人員、 活動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

1、 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2、 行為:
(1)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2)資助恐怖活動培訓;
(3)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
3、 主觀:故意,明知自己幫助的是從事恐怖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有利於後期恐怖活動順利進行的局面出現。 “共犯行為正犯化”的立法模式,將本屬於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的幫助犯獨立規定為犯罪,對其不再適用《刑法》第 27 條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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