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設施

市政設施

市政設施是指由政府、法人、或公民出資建造的公共設施,一般指規劃區內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城市道路(含橋樑)、城市軌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道路照明、工業垃圾醫療垃圾、生活垃圾處理設備、場地等設施及附屬設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設施
  • 內容1: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 內容2:城市公共娛樂設施
  • 內容3:城市橋涵及其設施
設施內容,保護措施,教育,罰款,刑事追究,設施術語,設計規範,

設施內容

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及道路綠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城市公共娛樂設施:
公園、公共鍛鍊、運動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橋涵及其設施:
城市橋樑、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城市排水設施:
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它附屬設施。
城市防洪設施:
城市防洪堤岸、河壩、防洪牆、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城市道路、橋樑、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景點等處的照明設施。
城市建設公用設施:
城市供水、供氣(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集中供熱的管網、城市公共運輸的供電線路及其它附屬設施。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城市生活垃圾(包括糞便)清掃、收集、轉運、處置、衛生填埋或焚燒發電的設施。
城市文明建設設施:
城市戶外公益廣告宣傳欄、公益活動場所建設。

保護措施

擅自占用、破壞道路市政設施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很多不便和危險,對破壞市政設施的人員將進行處罰

教育

對情節較輕,改錯態度良好人員的措施

罰款

相關部門會對破壞市政設施的人進行金錢上的處罰,處罰金額根據當地有關政策

刑事追究

對盜竊、損害市政公用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設施術語

1.1 輸水乾管
輸水乾管是指由供水廠將自來水輸送到各需水壓段,聯接配水乾管的管道。公稱口徑DN800或以上口徑的管道為輸水乾管。
1.2 配水乾管
配水乾管是指在各需水壓段,將輸水乾管送來的自來水轉輸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點,用以聯接配水支管的管道。公稱口徑DN400、DN600的管道為配水乾管使用。
1.3 配水支管
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將配水乾管轉輸的自來水供給用戶的管道。公稱口徑DN300或以下口徑的管道為配水支管使用。
1.4 城市排水量
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綜合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雨水量的總稱。
1.5 電纜終端場
架空線路和地下電纜連線設施的用地。
1.6 公變房
10kv公用配電房用房。
1.7 專變房
10kv客戶專用配電房用房。
1.8 移動通信網
利用無線信道為移動用戶之間或移動用戶和固定點用戶之間提供直接鏈路構成通信的網路。移動通信網由移動交換機、基站、和移動台組成。移動交換機控制若干個基站,它與公眾網相連並完成號碼分析、路由選擇、信道指配等多種控制功能。
1.9 河涌維護地帶
河涌維護地帶是指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河涌養護和維修作業的規劃控制地帶。
1.10 河涌規劃控制藍線
河涌規劃控制藍線是指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包含河涌過流斷面、堤岸、河涌維護帶和景觀綠化帶的規劃控制線。

設計規範

(一)道路系統及交通設施
2.1 道路系統
2.1.1 一般規定
1 本篇所指道路系統包括:
1) 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幹道、次幹道、支路。
2) 公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
3) 交通構築物:橋樑、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橋、人行地道等。
2 城市道路用地面積應占城市建設用地面積的15%~20%(高速公路用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積指標內;若區內以過境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較多時取指標上限)。
3 道路系統應作綠化設計,路側綠帶、中央綠帶及其他綠化應起到改善城市生態環境、豐富城市景觀的作用;規劃控制範圍內除按規劃要求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外,其餘應全部用作綠化。
4 有環境影響要求的重大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採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設施要與道路系統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根據環評要求的環保措施和計畫分步實施。特別是穿越重點地區、居住區和重要建築物的各類道路的規劃設計應採取各種措施滿足降噪、防塵的要求。
5 道路系統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構築物等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6 道路系統中路燈、路標、路牌、交通信號燈等道路元素應作統一規劃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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