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業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新黨廳字〔2011〕43號),設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業局(以下簡稱自治州林業局),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組織、指導、監督實施林果業管理及出口註冊果園考核推薦、生產監管的職責。
(三)增加承擔全州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增加組織、協調、指導武警巴州森林支隊和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防撲火的職責。
(五)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自治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州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開展全州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全州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造林綠化、跡地更新、林木種苗、花卉等工作。制定全州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監督執行國家、自治區相關標準和規程,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承擔全州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責任。審核、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州森林採伐限額、森林經營方案;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林權登記及發證工作;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工作和許可權內的審批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濕地保護的標準和規定;擬訂全州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州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州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的相關標準和規定,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相關工作。
(六)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管理和承擔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州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級、自治區級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
(七)負責全州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治區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全州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林權糾紛調處;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全州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執行林業產業國家和自治區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武警巴州森林支隊和專業、半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自治州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承擔、督導全州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承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檢疫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和生態補償制度;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中央、自治區和自治州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自治州本級林業資金;管理自治州本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州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自治州本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對國家、自治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初審;編制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計畫。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林果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州有關林果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程、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全州林果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州林果業的生產經營、林果業災害綜合防控體系建設;負責全州出口註冊果園考核推薦和生產監管。
(十三)組織指導全州林業科技和教育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
(十四)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林業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計畫;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檔案、信息、督查、信訪、機要、資產管理等工作;承辦局機關、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老幹部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等工作;指導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電子政務建設工作;協助局領導抓好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後備幹部隊伍建設;負責林業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林業人才資源調查預測工作,指導全州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系統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州直林業系統享有政府特殊補貼及優秀人才、專家、先進人物的推薦工作。
(二)造林科
承擔全州造林、營林、種苗質量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和花卉的培育;負責造林綠化技術指導;組織、指導“三北”防護林、退耕還林等營造林重點生態工程管理;組織、指導全州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組織、指導全州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以及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指導全州鄉鎮林業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開展林業科普和科技宣傳、培訓工作。
(三)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科
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森林資源管理和使用工作;組織全州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工作;組織、督導公益林管護工程、天然林保護工程等實施工作;組織、監督林木、木材的採伐、加工和運輸等相關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監控站、護林站等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及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等有關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起草自治州林業管理政策、措施;組織、指導林地和林權管理;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相關聽證工作;負責林政案件、林業保護方面的諮詢、檢舉、投訴、信訪等工作。
(四)發展規劃和資金管理科
擬訂全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林業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自治州林業資金管理制度和規範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州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研究提出全州林業發展的經濟調控意見;負責自治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負責全州各項林業資金籌集管理和運行監督;配合財政部門提出中央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申報建議;編制上報和組織實施本級部門預算及各類財務預決算;指導和監督全州林業計畫財務管理工作;監管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全州林業統計信息工作。
(五)林果業管理科
研究起草自治州有關林果業發展的政策、規程、標準並監督執行;組織編制自治州林果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管理全州林果業基地及項目建設;指導、管理林果業及其產品生產經營的質量;管理、協調林果業產品加工、品牌建設、經濟運行、林果業災害綜合防控體系建設;負責林果業的數據統計、信息收集,提供林果業發展進度數據;負責林果業生產和管理先進經驗(技術)的總結推廣工作;組織、協調林果業宣傳和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出口註冊果園考核推薦和生產監管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所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等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林業局行政編制16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含紀檢組長),科級領導職數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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