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司法制度

巴基斯坦司法制度,由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和四個省的高等法院、各縣法院、地方法院及調解法院組成。最高法院主要職權是:裁決中央與省、省與省之間的爭議,審核下級法院判決,擁有司法諮詢權。由首席法官和若干名法官組成。首席法官由總統任命,其他法官由總統徵求首席法官的意見後任命。法官65歲退休。高等法院主要職權是:對私人間及私人與省或地方政府間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進行審訊和裁決。由首席法官一人和法官若干人組成,他們均由總統徵求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和各省省長的意見後任命。四十歲以下公民不得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法官退休年齡62歲。縣法院亦稱開庭法院,系初審法院,管理地方抗訴,既有司法職能又有行政職能,由專區副專員任院長。地方法院系最低一級法院,管理地方民事和刑事案件。調解法院等鄉村一級的非正規法院,主要是調解民事糾紛,調解無效再將案件提交正規法院。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根據國民議會法案成立,縣法院和地方法院根據國民議會法案或省議會法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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