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公益林管理辦法

巫山縣公益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有效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全縣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公益林所有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範圍內,依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和《重慶市森林分類經營區劃實施細則》劃定的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巫山縣林業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各鄉鎮(街道)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成立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實施和檢查監督。
第四條 經批准公布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改變其性質、用途的,須報原批准機關審定。
第五條 嚴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確需征占用的,須依法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
第六條 禁止在公益林區內進行開墾、採石、挖砂、取土、采脂、狩獵、毀林開墾、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壞林木生長發育的活動。確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挖林木、採集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須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七條 公益林禁止商業性採伐,因重點建設項目、林分更新或撫育間伐等需要採伐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嚴格控制、依法批准和組織實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林分過密、衰老、生態保護功能衰退的公益林可進行更新、撫育性質的採伐,採伐蓄積強度不得超過15%,且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7;
(二)竹類公益林允許適度採伐。採伐強度按採伐量不超過當年新竹量,且伐後鬱閉度不得低於0.7;
(三)公益林內的實驗林、母樹林,可根據實驗目的採取相應採伐方式和強度;
(四)遭受病蟲害、火災及雪壓、風折等自然災害的公益林,視受災情況可採取必要採伐方式和強度進行更新或撫育;
(五)經批准征占用的公益林林地上的林木可以採伐;
(六)對林木全部劃為公益林的農戶,可經批准依法適量採伐自用的薪柴及生產、生活必須的自用材。
第八條 在確保管護最佳效果的前提下,鼓勵打破國有、集體、個體權屬界限和行政區劃界限,實行集中連片、有效管護政策。
積極推行個體承包、合夥承包、業主承包等管護承包責任制。
第九條 公益林保護和管理應做到管護區域、保護標誌、管護任務、責任單位、管護人員、管護措施、獎懲制度“七落實”,並在顯著位置設立標牌予以告示。做到管護地塊四至界限清楚、明晰,並與有關圖件、文字表述和統計表格保持一致。
公益林保護、管理任務和責任要下達到鄉鎮(街道)和國有森林經營單位。鄉鎮(街道)和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要將管護任務和責任相應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和管護人員。
將集體林區國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和地方公益林管護補助費統籌使用,按每畝每年2元的標準提取集中管護費,其餘用於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集中管護費中,林業部門每畝提取1.0元用於規劃設計、檢查驗收、監測、培訓、防火、森林病蟲害、考核獎勵等工作開支;餘下的1.0元按各自公益林面積撥付給鄉鎮(街道),用於管護員工資(含五險一金)、採伐管理、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等支出。
各地要嚴格把握生態效益補償範圍、標準,利用林主銀行卡兌現補償資金。
第十條 公益林權利人應當積極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批准的範圍和性質進行管理和經營;
(二)愛護和保護永久性標誌牌;
(三)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林木生長發育,預防和制止開墾、採石、挖砂、取土、采脂、狩獵、毀林開墾、野外用火等活動;
(四)根據公益林分布特點和保護、管理要求,落實管護責任和措施。
第十一條 公益林權利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因達到更新採伐年限或衛生伐、自然災害等確需採伐的,可以依法申請對公益林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採伐;
(二)享受因工程建設占用林地時而依法獲得的補償。
第十二條公益林管護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契約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並定期向上級及公益林權利人報告管護情況;
(二)積極配合或主動落實公益林區域、保護標誌、管護任務、管護措施;
(三)積極配合做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及盜伐濫伐林木行為查處工作;
(四)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
(五)防止在公益林內開墾、採石、挖砂、取土、采脂、狩獵、毀林開墾、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壞林木生長發育行為發生,制止非法占用林地行為;
(六)促進公益林內森林資源數量、質量和生態效益良性發展。
第十三條 公益林管護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凡是按要求完成當年管護任務的,全額享受管護費;
(二)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優先開發利用管護區內林副產品;
(三)對所在村社或所在單位有國家安排公益林建設任務的或有國家統一開展的建設項目(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較大型的工程保護標誌等)時,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四條對公益林管護業績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分半年檢查、年度檢查。半年檢查由各鄉鎮(街道)組織進行,同時向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管護及檢查情況。年度檢查由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進行。
第十五條對當年管護成效顯著的,按照管護契約全額享受管護費。對當年管護成效較差的,視情況扣減管護費,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額扣減當年管護費,立即終止其管護契約,並追究管護人員相應責任。
(一)發生森林火災不及時處置和報告的;
(二)發生毀林開墾或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發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三)發生盜伐濫伐案件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四)發生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行為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五)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不及時防治和報告的(非承包人員責任除外)。
第十七條組織、實施公益林建設、保護與管理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調減直至全額扣減當年管護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一)年度管護質量檢查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進行管護業績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三)挪用、擠占、截留公益林管護資金的;
(四)對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預防和處置不力,對盜伐濫伐林木和亂征濫占林地打擊不力以及經營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公益林內森林資源數量減少、質量下降的;
(五)對火燒跡地、林業有害生物危害跡地、採伐跡地未及時更新的;
(六)在公益林內出現其他嚴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
第十八條 擅自移動、損害和盜竊公益林保護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為搞好公益林管護,結合我縣實際,實行聘用專職管護員集中統管的管護模式,各鄉鎮(街道)採取招聘、承包的方式配備專職管護員,在天保中心管護員中擇優聘用責任心強、管護效果好的人員為專職管護員,實行一年一聘。由各鄉鎮(街道)對管護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報縣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林業站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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