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人民政府城區統建房清收處置辦法

巫山縣人民政府城區統建房清收處置辦法。
移民統建房是國有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為圓滿完成三峽移民安置任務,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弘揚社會公平正義,迎接三峽移民工程國家總驗收,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城區統建房清收原則:
(一)凡被占用的統建住房、門面房都必須清理;
(二)屬移民安置對象安置入住後,拒不辦理移民補償資金結算和移民銷號手續的,就入住房屋依法強制銷號;
(三)屬移民安置對象因沒有安置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不願退出的,就占用房屋安置銷號;
(四)確屬無房居住的戶,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不願退出的,可以按統建住房、門面房商品價購買一套;
(五)確屬有房居住的戶,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必須退出;
(六)戶口在高唐街道、龍門街道無房居住的五保戶、殘疾人戶、家庭特別困難的戶,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確實無錢購買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解決廉(公)租房後退出;
(七)被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內的物品無人認領的,經轄區街道辦事處在巫山報和電視台公告十日後仍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依法處置;
(八)被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占用者既不退出又不以統建房商品價購買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處理。
第二條 各單位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由各占用單位負責清收,交各轄區街道辦事處處置,其餘的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清收處置。
第三條 收回的統建住房和門面房處置原則:
(一)首先用於安置移民;
(二)其次用於解決戶口在高唐街道、龍門街道無房居住的五保戶、殘疾人戶、家庭特別困難戶中所占用的統建房確實無錢購買的戶;
(三)再次用於解決符合適當優惠購買商品房條件的戶;
(四)最後剩餘的統建住房、門面房面向社會公開、公正、公平的進行處置。
第四條 城區舊統建住房2014年商品價建面3200元/平方米,門面房分區域逐個定價。
第五條 對非法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拒不退出,將非法占用統建住房、門面房出售,採用欺詐手段騙取移民統建住房、門面房等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辦法由巫山縣統建房清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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