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調節稅

工資調節稅是指中國政府對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企業經濟效益按比例浮動辦法的大中型國營企業所徵收的稅種。國務院1985年7月3日發布了《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規定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企業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7%以上的部分計征工資調節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徵收辦法為:按年計征,按資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即企業在年度中間累計徵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的7%以上時;按次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年度終了,核定後多退少補。

國務院1985年7月3日發布了《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規定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企業當年增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7%以上的部分計征工資調節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徵收辦法為:按年計征,按資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即企業在年度中間累計徵發的工資總額,超過國家核定的上年工資總額的7%以上時;按次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年度終了,核定後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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