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管理的通知》在1994.01.23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管理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94.01.23
  • 實施時間:1994.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簡化和規範稅制,推進分稅制改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決定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廢止下列稅收法規:
(一)《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1962年4月16日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
(二)《牲畜交易稅暫行條例》(1982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
(三)《關於徵收燒油特別稅的試行規定》(1982年4月22日國務院批轉);
(四)《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1984年6月28日國務院發布、1985年7月3日國務院修訂發布);
(五)《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1985年7月3日國務院發布);
(六)《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1985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
(七)《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1985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
二、下放屠宰稅和筵席稅的管理權。
屠宰稅和筵席稅下放地方管理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繼續徵收或者停止徵收。繼續徵收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徵收辦法,並報國務院備案。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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