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收入調節稅

工資收入調節稅指匈牙利1985年配合工資制度改革而開徵的一種稅。徵稅對象是企業職工的實際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和分紅等,以企業為納稅人。具體徵收方法根據企業實行的職工收入調節制度不同,分為三種: (1) 實行收入水平調節制的企業,工資收入調節稅以企業全年實際發給職工的收入作為計稅依據,按職工收入水平分檔,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5%。繳納這種調節稅的企業大多是收入較穩定、利潤較高的企業,如機械、紡織、化工、建築、石油、食品部門和交通、商業部門的企業。(2) 實行收入增長調節制的企業,工資收入調節稅按工資增長額作為計稅依據,按工資增長的不同幅度,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如工資增長0~1%,對增長部分工資徵收15%的調節稅; 工資增長1 ~2%,對增長部分的工資徵收175%的調節稅等。繳納這種調節稅的企業,主要是那些在競爭中價格不受限制的企業,如信貸企業、設計和投資企業、車輛製造和機修裝配企業等。 (3) 實行中央收入調節制的企業,國家規定這類企業每年工資的免稅額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在規定的幅度之上,企業可繼續提高工資,但對於超過規定幅度的那部分增長工資要繳納一定的工資收入調節稅,其計繳方法同實行收入增長調節制企業。

繳納這種調節稅的企業主要是公共福利、基礎設施、能源、礦業部門的企業。工資收入調節稅,一般由企業自行計算,年終統一繳納。開徵此稅主要目的是既鼓勵企業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提高職工工資,又適當加強巨觀調控,限制消費基金的過度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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