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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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96號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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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修改

經研究,現就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銜接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法內容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按新起征點各階層收入繳稅明細(單位:元)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舉例說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某單位於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並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於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該單位又於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於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為: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48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後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稅額:4800×5%=240元。

征管措施

為什麼最終將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1600元?扣除標準問題涉及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體現國家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出將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一是合理估計城鎮居民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根據有關資料測算:2004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6024元,城鎮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為7182元,按人均負擔率1.91計算,城鎮職工年人均負擔家庭消費支出為13718元,每月為1143元,具體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開支。從地區結構看,2004年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職工人均負擔的家庭消費支出分別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將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考慮了我國城鎮居民總體生活水平,兼顧了東西部地區的差別,有利於減輕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稅收負擔,並有適當的前瞻性。
1996年著重加強對金融、房地產、廣告、建築安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項目以及其他重點稅源和高收入行業的徵收管理;1997年將演藝界明星、三資企業的董事、經理、建築安裝業承包人、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由職業者、經營規模較大的個體業主等列為重點征管對象;2000年將電信、金融、保險、足球俱樂部、高等院校、中介機構、高新技術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作為個稅征管的重點;2003年著重加強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菸草、民航、房地產、三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足球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企業,以及大的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的徵收管理。二是制定完善征管制度辦法。三是建立重點納稅人檔案。截止2005年上半年,全國各級稅務機關已對660萬納稅人建立了檔案。四是強化專項檢查。並將高收入行業和個人作為檢查的重點,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納稅單位

“費用扣除額”與“起征點”不是一回事。“費用扣除額”和 “起征點”經常被混用,其實“費用扣除額”與“起征點”不是一回事。“費用扣除額”是徵稅時允許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的費用限額,當個人收入低於費用扣除額時,不用納稅;當個人收入高於費用扣除額時,則從收入中減去費用扣除額後,對餘額徵稅。“起征點”是指開始徵稅的最低收入數額界限,當收入達不到起征點時,不用納稅;當收入達到了起征點時,就要對收入全額徵稅。
為什麼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採用“定額扣除法”?為什麼不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定額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於稅款計算和征管的特點,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國家的個人所得稅所採用,並不是我國所特有的。我國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採用的是定額綜合扣除費用的辦法,而不是像一些國家在基本扣除的基礎上,再區別納稅人的家庭人口、贍養、撫養、就業、教育、是否殘疾等不同情況確定其他單項扣除。

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制度建設、技術手段、管理規範等方面,系統、完善地提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這一《辦法》的出台,是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要舉措。

應稅項目錄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個稅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免稅情形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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