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1985年9月24日國務院發布。共21條。主要內容有:凡屬於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範圍的,均應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範圍之內。由勞動人事部、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分工協作,共同管理這一工作。各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工資基金。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要給予處分,並責令限期退回違反本辦法規定多發的現金和實物:在工資基金專戶以外從其他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的;假借其他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的;動用企業稅後留利中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用銀行貸款、企業自產自銷收入現金、興辦集體經濟收入現金髮放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的;在國家有關發放工餐、獎金、津貼、補貼的規定之外,向職工發放實物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各單位只能在一個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工資基金。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要給予處分,並責令限期退回違反本辦法規定多發的現金和實物:在工資基金專戶以外從其他各項業務收入中坐支現金的;假借其他名義從銀行套取現金的;動用企業稅後留利中生產發展基金、新產品試製基金、後備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用銀行貸款、企業自產自銷收入現金、興辦集體經濟收入現金髮放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等)的;在國家有關發放工餐、獎金、津貼、補貼的規定之外,向職工發放實物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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