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控制和工資基金管理,嚴格控制消費基金過快增長,根據國務院《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人事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府〔1996〕5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範圍內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機關、事業單位)。
中央和部隊(非現役編制)駐粵機關、事業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 工資基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用於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和臨時工等)各項工資支出的專用資金。
第五條 工資基金管理的內容,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凡屬工資總額組成的各項支出,不論現金或轉帳,均納入工資基金管理。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以同級政府人事部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為依據。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省人事廳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綜合考慮屬下各機關、事業單位的性質、經費來源、編制定員以及職工人數計畫等情況,按計畫管理程式將計畫逐級及時分解落實到機關、事業基層單位。各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每年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以及本單位的人員變化情況和每月與每季度支付工資需要,編制當年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全年工資基金使用計畫不得超過上級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
因建制或編制定員變動等特殊原因需要增、減職工的,經報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調整職工人數計畫和工資總額計畫後,方可相應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工資基金不足需要追加工資總額時,由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調劑;調劑不了的,按計畫管理程式報上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調劑。未批准調劑前,原使用計畫不得突破。
每年省工資總額年度計畫下達前,各地區、各部門可按上年度同期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扣除其中不合理部分,增加合理部分,先行核定所屬各機關、事業基層單位第一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待省年度工資總額計畫下達後,再核定各單位全年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七條 實行工資基金與增人計畫配套管理的辦法,機關、事業單位增加人員,須編制增人計畫,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並核增工資基金。違反增人計畫管理規定擅自進人的,不得核增工資基金。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增加工資時,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的增資人數和增資總額到工資基金管理部門辦理增加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手續。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晉升行政職務、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等需增資時,在規定的職數範圍內的,可憑政府人事部門核定的增資額辦理增加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增加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一)未經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批准,擅自突破工資總額計畫的;
(二)不按人事部門下達的職工人數計畫擅自補充增加人員的;
(三)違反工資、獎金、津貼管理規定,自行提高標準的。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只能在銀行開設一個工資基金專用帳戶,一切工資性支出只能在此基金專用帳戶支付,並如實填寫工資基金使用登記表和工資基金支付登記表,不得套支或坐支現金髮放工資。開戶銀行根據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監督支付工資。
第十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資基金使用計畫,逐季送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報同級人事部門批准後,列入《工資基金管理手冊》(機關、事業單位使用本),憑《工資基金管理手冊》逐月到開戶銀行提取現金。由銀行代理髮放工資業務的單位,每月在向代理銀行提供工資發放表(或電腦磁碟)的同時提交《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代理銀行須依據政府人事部門核定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代為核發工資。機關、事業單位每季度分月發放的工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季度工資基金計畫使用數;違反規定超出本季度工資基金計畫使用數的部分,開戶銀行不得給予支付。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如有節餘,可結轉到下季度使用;但不允許提前支取下季度的工資基金。因新工資政策出台、落實國家安置任務或國家有其他新規定,致使季度工資基金超計畫的,憑政府人事部門核定的增資數額辦理調整季度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建立《工資基金管理台帳》和《在職人員花名冊》,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定員數、實有人數、新增人員、工資總額等情況,及時予以登記,作為申報和核定工資基金的憑據。
第十四條 經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掛鈎的事業單位,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工效掛鈎的辦法,核定工資總額基數和結算新增效益工資,工資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工資合併構成工資總額計畫,納入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五條 經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機關、事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核定工資總額基數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後,作為包乾限額指標,納入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六條 中央和部隊(非現役編制)駐粵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由駐地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管理。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其上級主管部門分解下達的工資總額計畫審核工資基金使用計畫,並可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對一些工資總額計畫偏低的單位,適當調整工資基金使用計畫。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工資基金年審,對各機關、事業單位使用《工資基金管理手冊》和執行工資基金使用計畫、職工人數計畫,以及開戶銀行是否按規定支付工資等進行檢查。經年審合格的,核定下一年度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並更換使用新手冊。年審不合格的,不予核定下一年度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和更換新手冊。
第十八條 各地人事、財政、銀行、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和檢查監督工作。人事部門按照國務院和人事部的規定下達工資總額計畫和審核工資基金使用計畫;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核撥經費;開戶銀行依據核定的工資基金使用計畫支付工資;審計、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統計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會同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工資基金和現金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 《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省人事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統一制訂。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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