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是工傷職工在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需提供的申請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樣式基本統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出自《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傷認定申請表
  • 出自:《工傷保險條例》
  • 制定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對象:工人
概念,內容,樣式,企業工傷申請表,傷害部位分類表,事故分類表,填表說明,

概念

工傷認定申請表

內容

1、工傷職工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所在單位名稱、工作崗位、參加工作時間、申請工傷時間、事故時間、受傷害部位、受傷經過等。
2、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以及用人單位意見等。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 4,必須要在契約時間範圍內並且及時申報。

樣式

企業工傷申請表

申請人:
受傷害職工:
是否參加工傷保險:
社會保險登記證編號:
申請人與受傷害職工關係:
申請人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制
傷(亡)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
個人參保
電腦號
工作單位
單位參保
編 號
聯繫電話
單位經辦人
職業、工種
或工作崗位
入單位時間
發生事故
地 點
發生事故
時 間
首次診斷
時 間
傷害部位或疾病名稱
接觸職業病
危害時間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
職業病名稱
事故類別
單位地址
受傷害經過簡述(可附頁):
單位註冊安全主任簽名:
年 月 日
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
簽字(壓指模):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意見:
法定代表人簽字:
(印章)
年 月 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經辦人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
簽字:
(印章)
年 月 日
領導意見:
簽字:
(印章)
年 月 日
備註: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為、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如遇特殊情況,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如未在上述規定時限內提交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傷害部位分類表


眼、耳、鼻、牙齒、喉、舌、口腔、唇、面部、頸、上頜骨、下頜骨
身軀
胸、肝、肺、腎、胃、心、腸、膽、胰、膀胱、脊柱、軟組織
上肢
(左、右)上肢、肩、肱骨、肘、腕、拇指、食指、中指、環指、尾指
下肢
(左、右)下肢、足、膝、踝、髖、腕、趾
生殖器官
睪丸、陰莖、子宮、卵巢、輸卵管、陰道、肛門、前列腺等
其他部位

事故分類表

編號
事故類別名稱
細類
細分號
1
物體打擊
廠內車輛傷害
201
2
車輛傷害
道路車輛傷害
202
3
機械傷害

301
4
非機械傷害

302
5
起重傷害

303
6
觸電(電擊)

304
7
淹溺
其他機械傷害
305
8
灼燙
9
火災(燒傷)
10
高處墜落
11
坍塌
12
冒頂片幫
13
透水
火藥爆炸
151
14
放炮
瓦斯爆炸
152
15
爆炸
鍋爐爆炸
153
16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154
17
職業病
其他爆炸
155
18
突發疾病死亡
19
暴力人身傷害
20
軍人舊傷復發
21
突發事件失蹤
22
搶險救災、見義勇為
23
其他意外傷害
用人單位未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填表說明

1.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型工整清楚無塗改。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的,在名稱處加蓋公章。
3.事業單位職工填寫職業類別,企業職工填寫工作崗位(或工種)類別。
4.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的具體部位。
5.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6.職業病名稱按照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填寫,接觸職業病危害時間按實際接觸時間填寫。不是職業病的不填。
7.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清事故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
職業病患者應寫清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屬於下列情況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2)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出工傷認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5)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效證明。
(6)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8.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欄應寫明是否同意申請工傷認定,以上所填內容是否真實,否則追求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9.用人單位意見欄,單位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10.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的情況,是否受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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