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舊傷復發

老工傷人員要是舊傷復發,看病也能用工傷保險報銷了。蘇州下發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當前進一步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十項措施》的通知,將老工傷人員的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納入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並於2009年1月起實施。老工傷人員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由用人單位自願申報。用人單位將符合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登記造冊,填寫《老工傷人員申報表》,經本人簽字確認後,統一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傷舊傷復發
  • 時間:2003年12月31日之前
  • 簡介:持《工傷認定決定書》
  • 基本情況:定點配置機構按規定配置、更換
本報訊
通知明確,老工傷人員對象與範圍包括:2003年12月31日之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持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的 《工傷證》或《工傷認定決定書》,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現仍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工傷保險關係,由用人單位為其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已按月享受養老金待遇,單位支付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的工傷人員。 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範圍為:工傷舊傷復發的治療費用,職業病的繼續治療費用,安裝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據介紹,老工傷人員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次月起發生的舊傷復發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結付。老工傷人員治療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由單位填報《蘇州市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表》,並攜帶《老工傷人員申報表》、老工傷人員居民身份證、門診病歷、出院小結及費用明細清單、醫療費票據原件和複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老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的,由工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提出,由單位向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蘇州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後,在定點配置機構按規定配置、更換、維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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