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2013—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整頓工作實施方案

岳陽市2013—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為進一步依法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統稱礦山)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開採行為而發布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市2013—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整頓工作實施方案
  • 類別:方案
  • 城市:岳陽
  • 部門:政府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為進一步依法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含尾礦庫,以下統稱礦山)的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開採行為,改善我市礦山數量多、規模小、分布散、基礎差的狀況,提升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促進礦山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5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屬非金屬礦山依法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3〕18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內容主體

一、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落實各級地方政府各相關部門和礦山企業的責任,按照“關閉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則,依法取締和關閉無證開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各類礦山,紮實推進礦山整合重組,進一步規範礦山開採秩序,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抗災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進全市礦山安全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1.控制總量,淘汰落後。加強源頭管理,嚴格控制礦山總量;依法關閉規模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型礦山,推進企業兼併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擴大企業生產規模,減少礦山數量,淘汰落後產能,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水平。
2.標本兼治,整改提升。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規範礦山企業開採行為,強化礦山安全基礎。進一步推動科技進步、推廣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全面提升礦山企業安全保障能力。
3.依法依規,穩步推進。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和程式,準確掌握政策,妥善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的突出問題,確保社會穩定和諧。
二、工作目標
通過採取“關閉、整合、整改、提升”以及嚴格源頭管理等措施,有效制止無證開採等違法行為,依法整頓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小型礦山,有效遏制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行為,礦山安全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持續下降,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和減少,杜絕重大及以上事故。到2015年底,全市依法關閉礦山數量不少於60家。
三、整頓重點
(一)對存在違法開採行為的礦山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1.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
2.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3.存在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4.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礦山地質環境整治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5.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二)對限期停產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1.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2.技術裝備落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礦山無正規設計或不按設計規範建設、應採用而未採用中深孔爆破、未實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實行分台階(分層)開採的;
4.相鄰小型露天採石場開採範圍之間最小距離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露天採石場與周邊人員居住場所、重要建(構)築物及設施最小安全距離達不到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爆破作業不能確保全全的;
5.地下礦山井下通風系統不完善或未實行機械通風的;采場管理混亂的;不按設計要求開採,存在大範圍採空區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水情不清且未採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輸送人員的礦井提升設備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
6.尾礦庫危庫、險庫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後仍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排放尾礦的;壩體超過設計壩高、超設計儲存尾礦、超量排放尾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未經審批擅自回採尾礦的;
7.地下礦山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建設的;
8.三等以上尾礦庫在規定期限內未安裝線上安全監控系統的;
9.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
10.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對工藝、技術、裝備落後,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礦山依法限期予以關閉。
1.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採主體、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範圍要求進行關閉的;
2.露天採石場年生產規模低於5萬噸生產規模的;
3.使用國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4.獨立選礦廠無固定、合法礦石來源的;
5.地下開採的採石場不按設計開採、安全隱患嚴重的;
6.磚瓦用粘土、頁岩等資源開採不符合國家關於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環境相關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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