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預算監督條例

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預算監督條例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1.30
  • 實施時間:1999.11.30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預算的監督,根據憲法、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各級人大常委會委託的財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各級人大財經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承擔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對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合法、真實、注重效益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安排的應納入預算的所有收入(包括從預算外調入部分)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下一年度本級預算過程中,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可以及時了解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預算編制情況,財政部門應當向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半月前,財政部門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款的預算收支總表;
(二)本級各預算單位收支表;
(三)幫助下級支出及分類表;
(四)對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分類表;
(五)編制本級預算初步草案的說明;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在省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省和設區的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對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對本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第九條 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收入、支出是否真實合理,採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四)國家和本級為保障人民民眾生活所規定的由財政承擔的支出是否做了恰當安排。
(五)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預算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級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按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對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或者預算修正案。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十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貫徹落實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三)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撥付預算資金情況;
(五)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情況;
(六)接受上級返還或者補助款項的使用情況;
(七)對下級轉移支付的情況;
(八)預備費和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九)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
(十)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十一)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一預算年度內至少二次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五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在當年第三季度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對預算收支項目間較大數額的變動,也應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實際收入超過預算收入,各級人民政府在保證總支出不超過總收入的前提下,可以用超收部分安排保障人民生活,償還歷史欠賬,農業、教育、科技等重點項目的支出,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使用方案和說明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經批准後,財政部門應在30日內批覆各預算單位。
第十八條 各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調整預算所列科目編制。
各級決算草案與年初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差別較大以及本級直屬各預算單位和主要項目實際執行數與預算數相差較大的,應當在決算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在各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20日前,財政部門應將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及相關資料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員會。
第二十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前,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部門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預算監督過程中,各級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二條 對於審計部門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查處和整改的結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期間,依照法定程式對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檢舉、揭發,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設立預算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的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對本地區預算、決算的監督,按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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