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7〕123號
【發布日期】2007-10-22
【生效日期】2007-10-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山西省
山西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晉政辦發〔2007〕12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山西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07〕9號)精神,規範、高效、高質量地完成我省文物普查任務,根據國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文物普查是確保國家文化安全的重大舉措,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物保護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國務院做出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戰略決策,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高度重視,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文物普查對全面掌握我省現存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文物的本體特徵、基本數據及其保存情況,文物周邊自然的和人文的環境情況;總體評價我省不可移動文物現有的生存狀態及其發展趨勢,為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供依據;建立和完善我省不可移動文物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為文物的標準化和動態管理創造基礎條件;提高我省文博系統工作人員的科學知識、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為進一步建立具有現代化科學素養的專業隊伍創造條件;協調文物管理部門和政府各相關部門的關係,提升我省文物保護的科技水平,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得天獨厚、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是我省的珍貴資源和獨特省情。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對於發揮資源優勢,調整經濟結構,建設文化強省,構建和諧山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範圍和內容
普查的範圍是:我省境內地上、地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和其他等六大類。普查以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同時對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複查。要對城市周圍的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和可能占用的地域進行重點、細緻的調查,以利將來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矛盾,為經濟建設提供專業服務。
普查的內容是: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地理坐標、年代、類別、數量和文物特徵等基本情況;文物本體的保存情況和損毀原因;文物周邊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現狀以及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使用管理情況等信息、資料。調查中應同時測繪文物線圖、攝製文物照片、採集文物標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一併進行登錄。
三、普查的技術和要求
按照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發布的普查標準和規範,結合我省實際,統一部署,統一培訓,統一標準,嚴格控制普查質量,做好普查資料的督察、驗收和匯總。
按照實地調查情況,填寫《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表》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記表》(以下簡稱“兩表”)及其著錄說明;按照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技術標準,包括文物的認定標準、分類標準、定名標準、年代標準、計量標準,對普查對象作出客觀描述和認定;按照全國統一規範,完成和上報文物普查信息資料採集、存儲、匯總、建檔和資料庫工作;編制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本地區文物名錄和普查工作報告。
四、普查的機構和職責
省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長為組長的山西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稱省普查領導組),成員單位有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民政廳、國土資源廳、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統計局、林業廳、民族宗教局、測繪局、文物局、省軍區後勤部等,省普查領導組負責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山西省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稱省普查辦公室)設在省文物局。辦公室主任由省文物局局長兼任。省普查辦公室內設專家組,綜合財務組、技術設備組、宣傳組、資料檔案組,負責普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和督導;制訂全省普查實施方案;組織培訓、試點;採購和安排普查設備;組織專家組對普查工作進行督導;普查資料的驗收、匯總、上報,建立全省資料庫。省文物資料信息中心負責處理辦公室的日常事務。
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廣泛動員本系統幹部職工主動支持、配合、參與普查工作,並指定專人作為聯絡員,參與省普查辦公室的工作。各相關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普查經費預算,對普查經費實施管理和協調。
省國土資源廳配合文物普查專業隊伍,重點針對礦冶遺址、與古人類遺址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遺蹟、博物館、地質公園和地質遺蹟保護區內有關的文物進行調查,並在地質公園和地質遺蹟保護區建設中做好文物的保護工作。
省水利廳配合文物普查專業隊伍重點對水利設施進行普查。
省民族宗教局要將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傳達到各宗教團體尤其是宗教活動場所,引起宗教人士的足夠重視,配合文物普查專業隊伍做好普查工作。
省測繪局負責提供航空照片、地形圖、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要發揮技術優勢,組織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測繪支撐保障,重點抓好文物範圍判識、定位及普查電子地圖製作、文物普查信息系統開發及文物普查數字檔案建設等工作。
省民政廳要組織協調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積極做好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文物普查和附屬可移動文物鑑定的相關準備工作,對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文物進行一次全面的普查和鑑定。
省林業廳要積極為文物普查專業隊伍提供林區內文物分布的線索,做好林區內的文物普查工作。
省交通廳要為文物普查專業隊伍提供文物分布線索,做好橋樑、車站等交通基礎設施的文物普查工作。
省商務廳要組織老字號企業積極參與普查,對具有歷史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歷史建築、生產設施、經營場所進行全面調查,了解保存現狀、制訂保護規劃。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的文物普查工作機構,全面負責當地的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培訓和試點
省普查辦公室組織全省普查人員和各級普查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集中培訓。培訓分兩期,每期150――200人。以本省專家為主組織授課,同時邀請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辦公室專家參與。通過學習各項規範和技術標準、各類專業知識及高科技裝備的專業知識,使受訓人員獲得參加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上崗資格,保證普查質量。
培訓結束後,省普查辦公室將組織各市普查組負責人和專家組全體人員,集中到運城市鹽湖區進行普查試點。以使各普查組負責人熟悉掌握普查信息資料的採集、存儲、匯總、建檔和上報等各個環節,提高普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各種設備的使用能力,取得初步經驗,為全面開展野外調查打好基礎。
六、普查的方法和要求
堅持全面普查和拉網式的專題調查相結合,文物本體信息和周邊環境信息相結合,傳統調查方法和新的技術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全省統一部署、各市組隊、分級實施的方法,實行標準化管理,嚴格按照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的普查規範及技術標準操作。
(一)各市組隊,省局督導,以縣域為單元開展普查
田野調查的組織,文物信息、資料的採集、匯總、上傳,普查檔案的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編制等均以縣(市)為單位開展。
每個市要根據需要抽調高素質專業人員組成4-6個普查隊,有專業能力的縣(市)可以縣(市)組隊,市普查辦公室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指導。省普查領導小組將制定普查質量管理辦法,組織專家組對全省各地的普查質量進行巡迴檢查、抽查和現場指導。縣(市)調查結束後,由專家組對該縣(市)的調查成果進行驗收,有遺漏或資料不準確的,要進行複查和補充。
(二)普查數據資料的採集
在調查中,嚴格按照國家普查辦公室制定的“兩表”對每一處遺蹟進行詳細登記,確保基礎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科學性,妥善管理和保存記錄檔案和表格。按照要求進行繪圖、攝影、測量、採集標本。使用PDA掌上電腦,詳細錄入各類數據,要把PDA內的數據導入筆記本電腦,做到隨查隨記,一日一清。採集的文物標本統一裝袋,填寫統一標籤。普查採集的標本,野外調查結束、通過檢查驗收合格後,上交市文物部門統一管理。各普查隊每天必須記錄工作日誌。
(三)普查資料的管理
每個縣(市、區)普查結束並經專家組驗收合格後,要及時把信息資料上報市普查辦公室和省普查辦公室備案;文物普查數據、資料、電子檔案實行備份管理,確保資料的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文物普查檔案;省文物局負責建立我省文物普查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四)專項調查
在各市普查的基礎上,省普查辦公室將對工業遺產、線性文物、重點區域考古學文化和古建築數據採集列出專項,組織專業單位和專家進行專題調查,在國家普查規範和標準基礎上,豐富文物信息量,形成重點學術課題。
(五)信息採集和報送
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更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普查資料和數據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履行保密義務。如有上述情況發生,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普查數據的公布,需報請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同意。
七、普查的時間和步驟
(一)普查的時間和標準時點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從2007年4月開始,到2011年12月結束。普查標準時點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實施步驟
普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07年4月至9月,做好普查準備工作,舉辦全省文物普查培訓班。
第二階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展開文物調查和信息數據登錄工作,普查數據資料邊採集、邊整理、邊審核、邊建檔。
要根據國家普查辦公室下達的規範和技術標準,對所負責地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現場勘查、測量、標本採集、繪圖、拍照、錄像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
要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負責人負責審定,專家組負責指導,省普查辦公室對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抽查覆核,保證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
要定期上報普查數據、資料。各縣(市、區)普查辦公室向市普查辦公室按月上報普查電子數據、資料和普查進展情況;市普查辦公室向省普查辦公室、省普查辦公室向國家普查辦公室按季度上報普查電子數據、資料和普查進展情況。
普查數據、資料的紙質文檔在野外調查結束後,以縣為單元逐級上報。
第三階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進行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資料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數據、資料匯總和驗收
省普查辦公室負責對我省各普查隊、組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整合、匯總和驗收,並報國家普查辦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建立山西不可移動文物的編碼系統;
建立山西不可移動文物分布電子系統;
建立山西不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
編制山西文物普查檔案;
編制普查工作報告。
八、普查的經費
地方各級財政主要承擔各級普查辦公室工作經費、田野調查經費、普查人員經費等。
普查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各級普查領導組及其辦公室要按照國家財政制度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有效。同時,要加強普查設備的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九、普查的宣傳
文物普查是一項浩大的社會性工程,宣傳工作非常重要。通過宣傳文物普查工作,使全社會了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目的、意義和內容,普及文物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各地要成立專門的文物普查宣傳機構,制訂文物普查宣傳方案,組織召開宣傳工作會議,採取多種形式,大張旗鼓地開展文物普查宣傳,各階段的重點宣傳內容如下:
2007年4至11月,重點宣傳《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文物普查的目標、任務和意義,普查的範圍對象、內容和方法,普查的技術標準、規範,實施步驟程式等;各地普查機構設定、人員培訓、隊伍組建、試點經驗等。
2007年11月-2009年底,集中宣傳與文物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普查工作進展程度、階段成果和重要發現,普查工作先進人物、先進事跡,人民民眾對普查工作的參與和反應等。注重宣傳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展的新趨勢,對工業遺產、鄉土建築、文化景觀、文化線路、老字號等文化遺產新品類進行宣傳。
2010年1月-2011年底,追蹤宣傳文物普查數據處理進展情況,發布文物普查基礎成果,宣傳《全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和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數據管理系統,宣傳普查成果的推廣套用,集中宣傳文物事業在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十、普查的總結
普查全部結束後,各市、縣(市、區)都要對整個普查工作進行認真的、實事求是的全面總結,提出各地《普查工作報告》,報上級文物普查機構進行審核和總結。省普查辦公室要對全省普查工作進行匯總和評估。省普查領導組要召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表彰大會,對普查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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