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根據《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開始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始於2007年4月,止於2011年12月,花時近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
  • 始於:2007年4月
  • 止於:2011年12月
  • 文號:國發〔2007〕9號
普查信息,開展普查通知,目的和意義,範圍和內容,時間安排,組織和實施,普查的經費,資料填報管理,領導小組名單,普查實施方案,普查意義,普查工作目標,普查範圍內容,普查技術路線,普查的組織,時間與實施,數據和資料,普查的經費,普查的宣傳,普查的總結,普查宣傳方案,指導思想,目標任務,組織實施,重點內容,宣傳方式,

普查信息

對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義、工作範圍和內容、時間安排、組織和實施形式、經費來源、資料的填報和管理作了明確要求。文物普查的工作任務艱巨,涉及的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6大類59個小類。

開展普查通知

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
國發〔200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提高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水平,根據《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開始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目的和意義

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開展文物普查是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特徵、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基本情況,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有利於合理、準確劃定文物保護範圍,完善文物檔案管理,促進文物保護機構建設,提高文物保護管理整體水平;有利於發掘、整合文物資源,充分發揮文物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於培養鍛鍊文物保護隊伍,增強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範圍和內容

此次普查的範圍是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普查的內容以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同時對已登記的近40萬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要了解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環境的基本情況,尤其是量化指標、保存狀況和環境現狀及其變化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編制普查檔案和普查報告,及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名錄,並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

時間安排

此次普查從2007年4月開始,到2011年12月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為普查第一階段,主要任務是確定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培訓、試點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為普查第二階段,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為普查第三階段,主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資料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組織和實施

為加強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認真做好本地區文物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普查的經費

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資料填報管理

凡在我國境內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動文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配合普查機構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要通過實地調查準確填報普查信息,確保普查質量。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國務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領導小組名單

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陳至立 國務委員
副組長:孫家正 文化部部長
項兆倫 國務院副秘書長
單霽翔 文物局局長
成 員:張 茅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羅平飛 民政部副部長
張少春 財政部副部長
貟小蘇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仇保興 建設部副部長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長
周 英 水利部副部長
林賢郁 統計局副局長
祝列克 林業局副局長
齊曉飛 宗教局副局長
李維森 測繪局副局長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長
谷俊山 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副部長
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長單霽翔兼任。

普查實施方案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一項國家工程,涉及面廣,專業性強,持續時間長。為了規範、有序、高質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普查意義

文物是國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文物普查是國情國力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歷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工作。開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動文物的基本情況及其生存狀態,將為準確判斷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和中長期規劃提供依據;為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落實國務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提供依據。開展文物普查,對於培養鍛鍊文物保護隊伍,提高我國文物保護管理整體水平,增強全民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對於進一步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充分發揮文物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對於整合國土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普查工作目標

通過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國現存不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文物的本體特徵、基本數據及其保存情況,文物周邊自然的和人文的環境情況;總體評價我國不可移動文物現有的生存狀態及其發展趨勢,為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供依據;建立和完善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我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為文物的標準化和動態管理創造基礎條件;提高文博系統工作人員的科學知識、專業技能和管理水平,為進一步建立具有現代化科學素養的專業隊伍創造條件;協調文物管理部門和政府各相關部門的關係,提升我國文物保護的科技水平,使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普查範圍內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範圍是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和其他等六大類文物。
普查以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同時對已登記的近40萬處不可移動文物,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複查。
普查登錄的內容是:每處不可移動文物的名稱、位置、地理坐標、年代、類別、數量和文物特徵等基本情況;文物本體的保存情況和損毀原因;文物周邊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現狀以及文物的所有權屬和使用管理情況等信息、資料。調查中應同時測繪文物線圖、攝製文物照片、採集文物標本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一併進行登錄。

普查技術路線

根據全面調查和專題調查相結合、文物本體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結合、傳統調查方法和新技術套用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文物普查的技術路線。
(一)統籌規劃
普查實行全國統籌規劃,統一部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實施的辦法。由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發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項規範、技術標準,各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結合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省行政區域的普查方案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統一標準
普查實施標準化管理。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統一的普查規範及技術標準,並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後頒布執行。規範和技術標準包括四個方面。
1、《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表》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記表》及其著錄說明;
2、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的技術標準,包括文物的認定標準、分類標準、定名標準、年代標準、計量標準;
3、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信息、資料的採集、存儲、匯總、建立檔案和資料庫的規範;
4、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編制和普查工作報告編制的規範。
(三)突出重點
1、以全面調查、登錄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為重點;對於已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主要調查其文物本體的現狀和文物的周邊環境狀況。
2、在全面調查、登錄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基礎上,應重視鄉土建築和建築群,大遺址和遺址群,跨省區的線形遺址和遺蹟的調查登錄;重視具有典型價值的近代工業建築、金融商貿建築、文化教育和醫療衛生建築、水利設施、林業設施、交通道路設施、軍事設施等行業性質文化遺產,以及各種風格、流派、形式的近現代代表性建築的調查登錄。
(四)縣為單元
普查以縣域為基本普查單元。田野調查的組織,文物信息、資料的採集、匯總、上傳,普查檔案的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編制等均以縣為基本單位。
(五)控制質量
為了保證普查資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實、完整和科學,普查實行嚴格的質量控制。質量控制應貫穿於普查全過程,其範圍應包括普查野外到達率和調查區域覆蓋率,以及普查資料、信息登記和錄入,數據整合、匯總等各項技術環節。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普查質量控制標準,指導全國的普查質量控制工作。負責派員抽查普查資料、信息的質量,檢查各地的質量控制情況。組織全國的普查質量驗收工作。
普查質量控制實行省級責任制。由各省普查領導小組根據全國統一的標準,制定本省普查質量管理辦法,提出具體的質量控制要求,下發各地(市)執行。普查中應分階段對本省各地的普查質量控制進行定期檢查、抽查和現場指導,隨時解決質量控制中的各項問題。組織進行質量審核和驗收。各省的質量控制情況須定期向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普查的組織

根據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確定普查的組織方式。
(一)組織機構
國務院成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領導小組組長由國務委員陳至立擔任,副組長由文化部部長孫家正、國務院副秘書長項兆倫、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發展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務部、統計局、林業局、宗教局、測繪局、文物局、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在國家文物局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單霽翔兼任。辦公室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制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公布後,組織實施;
2.組織制定普查的各項規範和技術標準,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審定、公布後,組織實施;
3.制定和組織實施普查各階段工作計畫;
4.組織普查試點工作,推廣試點經驗;
5. 舉辦國家層面的普查人員培訓班,指導各省的普查人員培訓;
6.對各省的普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質量抽查;
7.組織開展普查的相關宣傳報導;
8.組織普查檔案的建檔備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資料庫;
9.編制並向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提交《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編制並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批准公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
10. 編制普查經費預算,管理並執行中央財政預算,督促落實地方財政預算。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業務指導、技術套用、資金設備管理和宣傳等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本級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發布的實施方案、普查規範和技術標準以及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的文物普查。
各省文物行政部門作為本省普查領導小組的工作機構,負責本省文物普查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環節是田野實地調查。各省應調集全省文博系統的專業人員和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組建普查專業隊伍,進行田野調查及相關資料、信息的登錄工作。普查隊伍分為隊、組兩級。除特殊情況外,應在市(地)級建立普查隊,在縣級建立普查組。
(二)部門職責
在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國家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積極組織、動員本部門、本系統的各有關單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
2.評審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提出本部門參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統各單位執行。
3.協助文物部門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4.積極提供本系統管轄範圍內的文物線索,配合普查隊、組進行調查登記。
5.財政部門負責普查預算審核、安排、及時撥付使用,做好監督、審計工作。
6.測繪部門負責提供全國1︰5萬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圖供普查資料、數據登錄和量測使用。
7.統計部門指導文物部門做好普查數據的統計和分析,組織普查數據統計的審定和發布工作。
8.解放軍總後勤部按照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在國家文物局的技術支持下,負責軍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軍事機密的問題會同文物部門研究解決,保證全國文物普查數據的完整性。
9.各部門協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護工作。普查中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保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文物、公安、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確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設活動、包括工業、交通和水利設施等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均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此次普查的有關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取有損文物安全的行動。

時間與實施

(一)普查的時間和標準時點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從2007年4月開始,到2011年12月結束。普查分三個階段進行。
普查標準時點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實施步驟
1.第一階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務是制定普查實施方案,發布規範和標準,組織培訓和試點。
(1)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
(2)部署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各省部署本省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發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各省制定、發布普查實施方案,方案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4)制定並頒布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規範和技術標準。
(5)組建普查隊伍。由各省普查領導小組根據普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組建隊伍的方案和計畫安排。各級普查機構負責具體落實,保證專業技術人員投入到位。對於人力資源不足的地區要積極組織社會力量參與。
(6)組織全國和地方各級普查人員培訓。培訓工作分兩級進行。國家層面的培訓對象是省級普查辦公室文物保護管理人員和參加此次普查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內容主要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普查規範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普查工作的組織管理等;省級培訓對象是本省各級普查辦公室工作人員和所有參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隊員。使所有受訓人員能夠具備參加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上崗條件,保證普查質量。
各省普查培訓工作方案報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7)開展各省、市普查試點。
(8)安排普查專款,購置普查相關儀器和設備。
2.第二階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務是以縣域為基本單元,實地展開文物調查和信息數據登錄工作,普查數據資料邊採集、邊整理、邊審核、邊建檔。
(1)各普查隊、組根據國家文物局下達的規範和技術標準對所負責地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現場勘查、測量、標本採集、繪圖、拍照、錄像等,認真做好文物數據和相關資料的採集和登記工作。
(2)及時整理、錄入調查資料和信息數據,普查隊負責人負責審定。保證資料、信息和各項原始數據真實完整。
(3)省級以上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相關普查資料和信息數據進行抽查覆核。
(4)普查數據、資料定期上報。各縣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地(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月上報普查電子數據、資料和普查進展情況報告,地(市)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省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季度上報普查電子數據、資料和普查進展情況報告。
(5)普查數據、資料的紙質文檔在野外調查結束後,以縣為單元逐級上報。
3.第三階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務是進行調查資料的整理、匯總、資料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數據、資料匯總和驗收。
省級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普查隊、組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整合、匯總和驗收,並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普查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全面的整合、匯總和驗收。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規範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項成果:
--建立不可移動文物編碼系統。
--建立不可移動文物分布電子地圖系統。
--建立不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
--編制文物普查檔案。
--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名錄。
--編制普查工作報告。

數據和資料

普查數據和資料,由進行田野調查的普查組調查、登錄,普查隊審定,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
普查組在田野實地調查中,應根據有關規範和標準,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認真調查,如實地準確填寫《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登記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記表》的各項內容,確保基礎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科學性。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如有上述情況發生,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普查資料和數據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履行保密義務。如有泄密事件,按國家保密規定予以處理。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的文物普查檔案;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普查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國家文物局負責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系統,備案全國文物普查檔案。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普查數據、資料、電子檔案實行備份管理,確保全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普查數據,需報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同意;全國文物普查數據,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經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同意後正式發布。

普查的經費

文物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中央財政主要落實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培訓經費、部分設備購置費、對困難地區的田野調查及普查報告出版補助費,地方各級財政主要承擔各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經費、田野調查經費、普查人員經費等。
普查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使用。各級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按照國家財政制度規定,加強普查經費的管理,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確保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有效;同時,加強普查設備的登記、使用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普查的宣傳

普查的宣傳工作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發布後,組織實施。各省級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據此制定本省的宣傳方案並組織實施。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省的普查宣傳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普查宣傳根據普查的不同階段分別確定不同的重點內容。第一階段,重點宣傳開展文物普查的目標和意義,範圍對象、內容和方法,普查程式等。第二階段,集中宣傳與文物普查有關的法律法規,普查工作進展,普查工作先進事跡等。第三階段,追蹤宣傳文物普查數據處理進展情況,發布普查基礎成果,宣傳《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和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數據管理系統,報導文物事業在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普查宣傳建立國家和省級新聞發布會制度。
普查宣傳覆蓋電視媒體、平面媒體、網路,戶外宣傳牌和廣告牌,各種宣傳品和紀念品等各類媒體和載體。

普查的總結

普查工作結束階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整個普查工作的各個方面,包括:組織工作、前期調研、業務培訓、田野調查、數據資料匯總、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進行認真的、實事求是的全面總結。在總結的基礎上,根據規範要求,提出本行政區的《普查工作報告》。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各省普查工作報告的基礎上擬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報告》,由領導小組審定公布。
為發揚成績、鼓勵先進、總結經驗,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各省情況,提出召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總結表彰大會的工作方案。經審定後,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對普查先進組織、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此之前適時召開本行政區文物普查工作總結表彰大會。

普查宣傳方案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宣傳工作方案
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是全面了解國情國力的重要途徑,是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加快文物事業發展的迫切要求。為此,特制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宣傳工作方案。

指導思想

文物普查宣傳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準確把握第二次全國文物普查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髮展的新趨勢,在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認真做好全國文物普查社會宣傳動員工作,以確保普查工作深入人心,取得成功。

目標任務

通過文物普查宣傳工作,使全社會了解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目的、意義和內容,了解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全面了解文物價值,普及文物保護知識、文物普查知識,宣傳文物事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通過文物普查宣傳工作,實現各級黨政領導高度重視,全力支持文物普查;各級文物普查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文物普查;廣大普查對象如實申報、認真填報、主動配合搞好文物普查,形成有利於開展文物普查工作的有效機制和良好氛圍。

組織實施

國家文物局文物普查辦公室設立宣傳組,組織協調文物普查宣傳工作。各地成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文物普查宣傳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文物普查宣傳方案,組織召開宣傳工作會議,提供和管理文物普查信息,督促、指導文物普查宣傳工作。建立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素質高、專兼職相結合的宣傳隊伍,並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宣傳隊伍的整體素質。各地還應充分發動媒體和相關機構、部門的力量,形成文物普查宣傳網路,共同搞好文物普查宣傳工作。

重點內容

宣傳工作要貫徹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全過程,各地應從“告知”、“知情”、“普法”、“成績”等方面,大張旗鼓地開展文物普查宣傳,各階段的重點宣傳內容分別是:
2007年4至11月,重點宣傳《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等有關文物普查和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及國家文物局宣傳、貫徹落實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活動。宣傳開展文物普查的目標、任務和意義,普查的範圍對象、內容和方法,普查的技術標準、規範,實施步驟程式等;宣傳各地普查機構設定、人員培訓、隊伍組建、試點經驗等,要注重宣傳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展的趨勢,對文化線路、工業遺產、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新品類加強宣傳。
2007年11月-2009年底,集中宣傳與文物普查有關的法律法規,普查工作進展程度、階段成果和重要發現,普查工作先進人物、先進事跡,人民民眾對普查工作的參與和反應等。
2010年1月-2011年底,追蹤宣傳文物普查數據處理進展情況,發布文物普查基礎成果,宣傳《全國不可移動文物名錄》和全國不可移動文物數據管理系統,宣傳普查成果的推廣套用,集中宣傳文物事業在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宣傳方式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將開展階段性的集中宣傳和長期宣傳活動。充分運用報紙、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現代傳媒,廣泛深入地宣傳開展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義,及時報導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成績,介紹普查的重點文物,宣傳宣傳文物工作在新時期構建和諧社會、在經濟社會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使宣傳活動不斷深入人心,造成聲勢,形成高潮。
(一)電視媒體宣傳
1、精心策劃和製作播放宣傳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的公益廣告片和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公益宣傳片,在中央和地方主要電視媒體播放。公益宣傳片可採用徵集方式,以擴大影響和宣傳面。
2、在電視節目中開設專欄,通過新鮮的視角,宣傳普查工作,介紹工作進展。如可在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欄目“百姓檔案”中以這次普查工作為主題,以基層文物工作者的親身經歷,反映歷史的變遷、經濟社會的進步;可以在“人物”、“講述”等欄目連續介紹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人物、先進事跡和普通民眾對普查的支持參與。
3、中央和地方各級電視媒體製作訪談、對話、直播等專題節目、系列節目,圍繞文物普查和文物保護工作,採訪各級領導、專家學者、平民百姓和普查工作者。普查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可以專題形式在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中國記憶”等欄目播出。
4、對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電視電話會議進行深入報導。
5、重要事件隨時以新聞形式進行宣傳報導。
(二)平面媒體宣傳
將日常的新聞報導和專題、專欄結合,開展較大規模的宣傳活動。如開設文物普查專版、專欄,組織對有關專家和普查工作人員的專訪。深入分析文物普查的背景、特點、意義、手段、成果和公眾參與等各方面的相關內容,從多角度開展對文物普查的深度報導。組織文物普查和文物保護知識競賽,開展文物普查口號徵集活動。
(三)網路宣傳
在國家文物局政府網站建立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專題網站,設立培訓工作計畫、會議紀要、工作簡報、動態報導、成果展示、局長訪談、專家視點、普查技術套用探秘、互動留言板等欄目。該網站將成為瀏覽者了解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工作進度、成果套用,提供文物普查線索和反映意見、建議的重要互動平台,同時也是普查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平台。國家文物局普查辦公室及時處理普查網站收集的文物普查線索和意見、建議,對其中具有重要價值的將處理情況在網站上公布。
新華網、中國政府網、各省級政府網、各省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網站等對文物普查專門網站進行圖文連結。地方文物普查機構也可在政府網站上設立本地區文物普查的專題網站或網頁、專欄,宣傳本地區文物普查的相關情況。
近期,國家文物局將開展“記憶中國——全民文化遺產認知行動”,擬充分利用信息、網路、通訊等科技手段,組織開展民眾性文物調查與認知活動,搭建公眾參與普查工作的網路平台,擴大普查線索來源,提高公眾特別是青少年對文化遺產的認知水平,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心和參與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良好氛圍。
(四)建立新聞發布制度
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和通氣會,集中宣傳階段性的普查成果。國家文物局和地方各級文物普查機構及時匯總文物普查信息,定期編髮普查工作簡報。普查工作有重大進展或重要發現的,隨時編髮工作簡報。
(五)組織專題宣傳活動
組織新聞媒體結合文化遺產保護的熱點問題,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工作進行專題宣傳活動。特別是對內涵不斷發展豐富的文化遺產新品類進行專題採訪活動,如:
1、工業遺產
對無錫、廣州等地開展的工業遺產普查的宣傳報導,對北京798廠、上海江南造船廠、青島啤酒廠等典型工業遺產調查和保護利用的實例分析。
2、鄉土建築
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鄉土建築調查、保護工作的深度報導,對世界文化遺產皖南民居、山西晉商大院等典型鄉土建築調查和保護利用的實例分析。
3、文化景觀
結合剛剛成功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開平碉樓及村落”,西湖及龍井茶園、雲南紅河哈尼梯田等處文化景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的宣傳活動,開展對文化景觀概念、特點、調查和保護工作的深度報導。
4、文化線路
結合絲綢之路、大運河等文化線路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長城資源調查和保護維修,開展對文化線路概念、特點、調查和保護工作的深度報導。
(六)製作與發放宣傳品和紀念品,如發行宣傳普查的紀念郵品、印製宣傳海報等。
(七)其他形式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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