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是一項地方檔案。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精神,結合我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有關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大力推進政府部門工作重心從規範市場主體活動資格向規範市場主體行為轉變、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加快構建行政監管、風險監測、信用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監管原則
(一)依法監管。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監管職能,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範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落實監管責任,確保監管依法有序進行,推進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
(二)協同監管。建立健全登記註冊、行政審批、行業主管相互銜接的市場監管體制,完善部門間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實現資源共享,提高監管合力。
(三)信用約束。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體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實現社會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
(四)社會共治。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輿論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實現社會共同治理,促進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
三、監管主體
各級政府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四、監管內容
(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行政相對人從事經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活動是否符合審批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範圍、方式,以及履行法定義務、提供產品或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管;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行政審批,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進行監管;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收費標準及資格資質進行監管。
(二)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審批後仍需監管的事項,主要對原行政相對人提供的服務和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行業標準、是否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設、收費行為、信息公開情況等進行監管。
(三)轉移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承接社會組織的資質條件、工作質量績效、收費行為、信息公開、建立內部和行業自律管理機制以及開展活動情況等進行監管。
(四)下放、委託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承接機關(受委託行政機關)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項的目錄編制和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式、時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承接機關要比照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加強監管,委託行政機關要指導受委託行政機關根據委託許可權對實施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法加強監管。
五、監管措施
(一)日常監管。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檢查、定期抽驗、隨機抽查、“飛行檢查”、網路核查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強化日常監管。普遍推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通過搖號等方式,從市場主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二)風險監管。加強對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建立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完善區域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制度,加強對發生事故幾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範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廣泛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增強檢測和預判能力,經常性研判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主動發現違法違規線索,開展跟蹤檢查和專項整治。
(三)信息化監管。運用網際網路和大數據技術,依託政務服務網上平台,實時動態監管,實現“制度+技術”的有效監管。綜合運用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平台等現代化網路監管手段,實現線上即時監督監測。充分利用移動執法記錄、電子案卷等方式,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監督留痕、責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鏈條,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四)信用監管。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信息徵集、存儲、共享與套用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強化信用約束,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和違法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出入境、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失信懲戒長效機制。
(五)行業自律。發展培育社會組織,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自身建設,健全行業組織管理制度,完善行業組織法人治理結構,增強行業協會商會自治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加快行業執業質量監管體系建設,建立評級機制和執業檢查制度,加強行業組織管理,規範行業組織行為,引導行業組織依法開展活動。
(六)社會監督。拓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眾舉報受理平台,鼓勵通過網際網路、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對人在產品和服務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的問題。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對市場主體的監督。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設立互動式市場監管信息反饋平台,認真受理、依法處理社會公眾的投訴,並及時公布處理結果。強化輿論監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眾認知和防範能力。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通過政務信息公開和社會信息資源共享開放,提高行政職權運行的透明度,為行政相對人、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和利益相關主體共同參與監督創造條件。
六、保障機制
(一)明確職責任務分工。各級行政機關具體負責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監管,要逐項或分類制定具體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明確監管對象、內容、方式和措施等,並依法履行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的監督、指導等職能。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機關事中事後監管工作進行專項督查。法制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管辦法進行備案審查,規範行政機關監管執法行為,對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監管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建立信用信息檔案和交換共享機制。民政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建設,會同財政等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引導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規範運作、誠信執業、信息公開、公平競爭、自律保障等機制。財政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後執行有關財政法規政策、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對社會組織會計行為進行監督,加強財政預算、財政收支管理、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指導。物價部門負責規範各類價格和收費行為,查處違法收費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等。工商部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時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督促市場主體履行信息公示義務,建立並落實對申請人和審批部門的“雙告知”機制。
(二)建立協同監管機制。行政機關之間、上級與下級機關之間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協調聯動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橫向協調、縱向聯通、縱橫協管的監管體系。由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審批的事項,要結合建立權責清單,明確監管職責,細化監管責任。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或規定不明確的,工商部門、審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分工履行好監管職責,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現無縫銜接。探索創新社會組織協同共治模式,選擇涉及公共事務的領域,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等方式依法將監管過程中的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交給社會組織,降低行政成本。
(三)改革監管執法體系。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後,要及時調整力量加強後續監管工作隊伍。探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試點,整合執法隊伍,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強市、縣政府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建設。加大執法力度,細化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強化制度建設,落實執法責任制。建立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四)完善相關制度建設。強化依法監管,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和改進立法制度建設。通過制定或修訂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一步強化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明確監管許可權、程式、方式和手段,規範監管行為;明確相關市場和社會主體的權利、責任和行為規範,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退出機制。根據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市場變化情況,對加強後續監管措施涉及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完善市場監管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機制,健全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
(五)強化責任倒查追究。將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納入各級政府部門績效管理,強化督查,定期考核。綜合運用監察、審計、督查、行政複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倒查追究力度。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監管義務或監管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行政機關沒有及時發現、制止違法違規行為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以及市、縣政府長期不能有效制止違法違規行為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行政機關直至政府行政首長的責任。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責,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追、有案必查。
七、組織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調整充實監管力量,保障監管經費,提高監管技術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職責,認真抓好貫徹落實。省直各有關行政機關要結合建立權責清單,進一步明確內部分工和監管責任,對行政審批事項逐項或分類制定日常監管、隨機抽查、定期抽查、專項檢查、源頭追溯、危險隱患排查、重大案件查處等方面的具體監管措施。省發展改革、經信、公安、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衛生計生、煤炭、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新聞出版廣電、安監、旅遊、文物、金融、物價等重點行業主管部門(單位)要根據行政審批工作開展情況,分類制定系統內加強監管的辦法或措施。各市、縣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或措施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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