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通知》是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06-12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發布信息,具體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9]75號
【發布日期】2009-06-12
【生效日期】2009-06-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9]75號)

具體內容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等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認識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重要意義
我省是文物大省,博大豐厚的文物資源不僅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省的重要省情和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資源。有效保護、合理利用文物,不僅是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激發人民民眾熱愛祖國、熱愛家鄉的情感的需要,而且對建設文化強省、加快發展服務業,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文物資源賴以生存的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物遺存受到自然或人為的破壞,面臨著嚴重的衝擊和挑戰。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
二、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關係
文物是祖先創造的物質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和利用是一個有機聯繫、不可分割的整體。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在山西的文化產業、旅遊產業鏈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本著“守土有責”的精神,正確處理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的關係,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係,正確處理繼承民族文化傳統和建設現代文明的關係,在科學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中促進保護傳承,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文物保護利用的協調發展,互動雙贏。
三、紮實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一)拓寬文物資源保護領域。
要緊隨時代發展,針對文物保護要素、保護類型、保護空間和時間的尺度、保護性質和保護形態等方面出現的新趨勢,積極推動由傳統的文物保護向全面發展、兼容並蓄、動態開放的文化遺產保護的戰略轉型,把工業遺產、古村落、鄉土建築、商業遺產、農業遺產、文化線路、文化景觀、20世紀遺產及其周邊環境納入保護範疇,拓寬文物資源保護領域。
(二)夯實文物保護基礎性工作。認真做好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要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全面落實、完善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及時依法劃定、調整公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編制文物保護規劃、文物維修設計方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文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文物進行調查、勘察,依法劃定、公布地下文物保護區。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也要明確和公布保護措施,並根據其價值及時申報和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要深入開展館藏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的數據化採集工作,加快文物信息庫建設,為實現文化遺產保護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礎。
(三)加強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要發揮文物保護工作的主動性,將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前置,充分考慮工程建設對文物保存環境造成的影響,降低工程建設風險。在建設工程施工和其他生產活動中發現文物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保護措施,並報告當地文物部門。建設單位和文物部門要加強溝通,按照既有利於工程建設、又有利於文物保護的方針,做好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實現基本建設和文物保護協調發展。
(四)注重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認真制訂並嚴格執行保護規劃。要把文物保護規劃納入城鎮和新農村建設規劃之中,做到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在城鎮和新農村建設中,應當加強對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標誌性建築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和遷建。要注重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築和古村落,注重依託文物資源建設特色村鎮,避免盲目求新求洋,造成對古村鎮不可逆轉的破壞。要建立健全城鎮和新農村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引導和妥善處理城鄉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問題。因亂拆、亂建造成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稱號,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不斷推進博物館建設。要統籌規劃全省博物館建設結構布局,豐富博物館品類。各地要根據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文物資源和公眾精神文化需求,鼓勵優先發展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特色博物館,形成以山西博物院為龍頭、以市級博物館為骨幹、以縣級特色博物館為支點、以行業博物館和民營博物館為輔助的,主體多元、門類豐富、特色鮮明的博物館體系。要建立文物、宣傳、財政、教育、旅遊等相關部門分工合作、協調發展的長效機制,推動博物館事業全面健康發展。要加大行業管理力度,做好各類民辦博物館審核登記註冊管理工作。要加強文物庫房建設,加強對藏品的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加大對藏品丟失、損毀責任追究制。實施館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環境達標建設,提高館藏文物的科技保護水平。
(六)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文物安全工作作為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統籌協調文物、公安、司法、工商、海關等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嚴厲打擊盜掘、盜竊、走私文物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要不斷加大博物館和重要古建築消防技防設施建設,提高安全技術防範水平,推進風險等級達標。要嚴格明確文物管理使用單位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和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做好文物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不斷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範應急預案,切實保障文物的安全。公安機關應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重要文物收藏單位以及文物犯罪多發地區加強防範打擊力度,按治安屬地管理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公安派出所或執勤室。世界遺產地、標本性古建築以及古建築比較集中的地方要建立消防站。
四、積極推進文物資源利用工作
(一)加大文博單位開放利用力度。要深入挖掘自身潛力,不斷擴大文物資源利用的範圍和效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要根據各自實際,合理設計文物利用的方式、手段和目標,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社會開放。重要的文物利用項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審批手續。鼓勵法人、居民、社區、村落以及其他組織,依法以各種形式參與文物保護和利用。要集中力量,加大投入,重點建設一批在海內外具有較大影響力和較強競爭力的文物景點、景區。考古發掘、古建維修工地,要有組織地向社會開放。
(二)注重利用文物多重價值。要把文物保護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與當地民眾生產生活水平的提高相結合,與當地城市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相結合,與當地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改善相結合,通過合理利用,把文物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和發展優勢,發揮文物資源的多重價值和綜合效益,為區域經濟提供新的增長點。要充分發揮文物資源的教育功能,依託博物館、紀念館和我省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紅色革命遺蹟遺址,對廣大青少年學生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要注重挖掘城市所蘊藏的獨特歷史文化信息,豐富城市的文化內涵,提升城市建設品位。要注重保護村落的格局風貌和風俗習慣,保持民族和地域文化特色,促進鄉村旅遊業發展。大遺址保護要實施區域資源整合,建設考古遺址公園等公益性展示園區,讓民眾享受文物保護成果。
(三)不斷提高展示服務水平。繼續推進博物館免費開放。堅持“三貼近”原則,積極融入社會,更新服務理念,充實服務內容,強化服務功能,擴大服務層面,不斷提高展示藝術和表現方式,向社會提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弘揚主旋律的融知識性、趣味性、觀賞性為一體的展覽,以滿足人民民眾日益豐富的精神需求,使博物館成為城市、地區的視窗和名片。文物景點、景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挖掘文化內涵,最佳化參觀環境,改善講解服務,做到保護與展示和諧,本體保護與周邊環境和諧,景區管理與遊覽服務和諧,吸引更多觀眾領略山西古老燦爛的歷史文化。要積極配合國家外交大局,大力加強對外文化交流合作,不斷推出山西文物品牌展覽,擴大山西文化的傳播範圍,提升山西文化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四)積極發展文博產業。努力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牢牢把握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的歷史機遇,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文物資源優勢,突出特色,打造品牌,開拓以文物信息產業化為主線的文物展覽、文物旅遊、文物修復、文物經營、文化創意、文物出版物、文物復仿製品、文物社會服務等市場,推出本地強勢產品,大力發展文博產業,將文物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轉化為服務現實生活、服務文化建設的競爭優勢,把更多更好的文物保護成果提供給全社會共享,充分發揮文物資源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獨特作用。
(五)逐步規範民間收藏。民間文物收藏是與人民民眾直接相關的精神文化活動。要正確認識民間文物收藏的積極意義,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既要大力扶持,又要加強監管,逐步規範收藏市場和收藏行為,不斷為民間文物收藏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文物部門要進一步提升服務意識,有效利用專業資源,為民間文物收藏提供鑑定、諮詢服務,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滿足人民民眾收藏、鑑賞文物的需求。
五、加強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法定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文物保護工作。要按照現代化建設“四位一體”的總體布局,將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文物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把文物事業發展、特別是經費投入為重點的文物工作“五納入”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管理體系,作為考核政府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加強督查和考核。文物較多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每年應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文物工作情況。
(二)加強政府主導,提供經費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行政區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需要,將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經費,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決,國家及省給予適當補助。文物保護單位多、文物維修保護任務重的縣(市、區)和政府興辦的公共博物館,要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專項經費預算,加大投資力度。要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鼓勵、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文物保護和利用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文物保護和利用新格局。
(三)加強機構建設,提高隊伍素質。要不斷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和隊伍建設,為文物保護和利用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省級以上以及重要的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要依法成立專門管理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負責管理。鼓勵民眾參與文物保護志願者隊伍和基層文物保護組織,形成民眾性的文物保護網路。要重點培養、引進一批中青年學科帶頭人和高層次的複合型人才,形成支撐文物保護事業發展的骨幹力量。要加強現有人才的培養,組織開展各種類型的進修、培訓,提高文物保護隊伍素質,增強文物保護工作能力。
(四)加強法制建設,推進行政執法。全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完善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規劃和標準,推動文物保護和利用的法制化、規範化進程。各地普法部門要把《文物保護法》列入普法內容,不斷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和利用的法制意識。要圍繞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加強文物保護執法隊伍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執法不力造成文物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五)加強宣傳展示,營造社會氛圍。要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等重要契機,舉辦系列宣傳活動,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對文物資源重大價值、重要作用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要建立社會公眾共享的開放式文物信息系統,實行文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狀況公報制度,適時舉辦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大眾通報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重大工作與成就,讓民眾及時了解和知曉文物保護和利用動向。大眾傳媒負有開展文物保護宣傳的義務,要積極開展文物資源優勢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宣傳有效保護與合理利用文物的先進典型,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推動文物事業科學發展。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