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

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

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簡稱省青作協,成立於2002年10月,其前身為山東省青年詩人協會,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是經省民政廳批准並登記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領導的全省作家和文學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作家、文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主管單位為共青團山東省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
  • 外文名:Shandong youth writer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2年10月
  • 協會性質:專業性人民團體
  • 協會隸屬:共青團山東省委
  • 協會領導:中國共產黨
  • 協會簡稱:省青作協
主要任務,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主要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黨在新時期文藝工作方針,領導、管理有關青年文學團體,聯繫並指導廣大青年作家開展各種文學創作活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
組織青年作家走向社會,深入生活,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努力創作出富有時代精神和藝術感染力的優秀文學作品,促進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組織開展文學評論、文學採風、調查研究等工作,加強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大學校園及部隊的廣泛聯繫,不斷發展和壯大青年作家隊伍。
編輯文學期刊,出版作家文集,進行作品評獎,舉辦文學講習班,積極鼓勵和扶持青年作家脫穎而出,健康成長。
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立足山東,面向全國,現有新、老會員3000餘人。培養了一批年富力強、成果突出的中青年作家。如影視劇《闖關東》、《南下》、《鄉村愛情》、《沂蒙》等,其劇作均出自齊魯這篇文學沃土及作家群體之手。
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組織機構健全,常設機構有秘書處、青島創作交流中心、辦公室、主編室、外聯部、山東青年作家編輯部、文學創作室、小說創作委員會、散文詩歌委員會、詩歌創作委員會、報告文學創作委員會、劇本曲藝創作委員會、青少年文學創作委員會、文學評論委員會、網路文學委員會。主辦《山東青年作家》雜誌、《山東青年作家報》、山東青年作家網等。
地址: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西光明街5號

組織機構

2018年12月10日,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在濟南召開,會議通過了《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工作報告》、《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章程修改草案》和《理事選舉辦法》。會員代表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了新一屆領導成員。
主 席:馬兵
副主席:程凱、郭晨曦、孟中文、王月鵬、韓增寶、魏思孝、吳永強、張宏圖、姜成娟、雷娟、風凌天下(網名)
秘書長:李慶輝
副秘書長:張振峰、徐海明、張潔、王前、劉元亮、劉文峰、楊傑、段曉光、傅東、韓建奇、薛善蒙、魏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東省青年作家協會,英譯名:Shandong Young Writers Association,縮寫SDYW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全省青年作家和文學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文藝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創作健康向上,特別是謳歌現代化建設及弘揚主旋律的有藝術的作品;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為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山東省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文學創作研究,舉辦研討會、創作座談會、文學沙龍等活動;
(二)舉辦跨地區的文學交流活動;
(三)對全省青少年文學愛好者進行培訓服務;
(四)舉辦文學大賽;
(五)編輯出版文學作品及其他藝術作品;
(六)向上級作協和其他文學團體推薦會員,向有關報刊推薦發表會員作品;
(七)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青年文學創作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市級及以上報刊發表一定數量的文學作品或獲得過省級以上文學獎項的文學愛好者;
(五)年齡不超過45周歲;
(六)單位會員包括各市、縣級青年作協和其它以從事文學活動為主的青年文學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受以下權利:
(一)會員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凡長期脫離文學工作,不按規定換髮會員證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六)單位會員有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依法獨立開展本單位會務的權利;
(七)單位會員有向本會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文學採風、作品評獎、會員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和交存本人作品;
(五)向本會積極諫言獻策,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協會榮譽,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主席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45周歲,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監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與屆期相同。(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設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範,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一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在開展臨時活動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資助;
(七)政府購買本會服務的收入;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聘用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七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八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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