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

山東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

農村專業戶是當前農村先進生產力的代表,是農民勤勞致富的帶頭人。為保護專業戶的合法權益,加速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
  • 適用地區:山東省
  • 分類:規定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2-16
【生效日期】1985-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關於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暫行規定
(1985年1月26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批准1985年2月
1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農村中的各類專業戶,是農村發展商品生產、勤勞致富的帶頭人,是農村先進生產力的代表。專業戶的發展,對於促進農村經濟向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轉變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切實保護農村專業戶(含經濟聯合體,下同)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專業戶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許可範圍內,享有生產和經營的自主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涉,限制和阻撓;專業戶的財產和正當收入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和侵犯。
二、專業戶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發展與國營、集體、個體經濟之間靈活多樣的合作經營和經濟聯合。各種合作和聯合經濟組織,按照國家規定,經法人登記機關核准,即具有法人資格。
三、專業戶同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合作組織、聯合組織之間依法簽訂的各類經濟契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國家法律保護。契約雙方都應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不得單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否則,違約方必須按經濟契約法的規定,承擔責任。
四、各級商業、供銷、外貿、糧食、物資等部門,收購專業戶的農副產品或供應生產資料、輔料、包裝材料時,應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購銷契約辦事,不準壓級壓價,也不得任意提級提價,不準強行搭配冷背、滯銷、積壓或者失效的商品。按計畫供應的化肥、燃料、農藥、飼料、機械等生產資料,應保質保量,不準剋扣、挪用或私分。違者,必須限期糾正,補償損失。
五、銀行、信貸部門應積極幫助專業戶解決生產和經營中的資金困難。對開發性經營項目,應重點扶持,還款期限可根據生產周期適當延長。應允許專業戶在銀行立戶辦理結算。
六、稅務、工商、交通、農機等部門,向專業戶徵稅、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府的有關規定,不得任意改變稅率和收費標準,不得重複收稅、收費,更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違者,除如數退還財物外,情節嚴重的應給主要責任者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白吃、白拿或依權低價購買專業戶的產品;不準強行賒、借專業戶的財物;不準在專業戶經營的企業中強行安插親友;更不準依仗權勢入“權力股”,白拿工資或參加分紅。對違犯者,任何人都有權檢舉和揭發,專業戶有權抵制和控告。
八、政法部門應積極為專業戶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護,對專業戶經濟糾紛案件應積極受理,對敲詐、恐嚇、勒索、哄搶、盜竊、騙取專業戶財物和破壞專業戶生產經營的犯罪分子,應依法懲處。
九、專業戶應同其他農戶一樣負擔義務工和基建工。由村統一確定工值,專業戶少出工者繳錢,由多出工者得報酬。專業戶可以自己出工,也可以自己找人代替出工。
十、專業戶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從事正當的生產與經營,照章納稅,認真履行對國家、集體應承擔的義務。違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規定適用於國營農、林、牧、漁場圃的承包專業戶。
十二、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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