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規定

甘肅省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規定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06
【生效日期】1985-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保護農村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規定
(1985年5月6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保護農村專業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村從事種植、養殖、工業、採礦、手工、商業運輸、建築、建材、文化、科技、修理、旅遊、服務等行業的專業戶,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範圍內的正當經營、合法收益和財產,均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二、凡需辦理營業執照的專業戶,持有村民委員會或者鄉人民政府證明,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無權收繳、扣留專業戶的營業執照。專業戶因故歇業、合併、轉業時,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繳銷手續。
經批准到集鎮經商、務工和從事服務行業的專業戶,當地有關部門要給以支持、引導、管理,促進集鎮經濟的發展。
三、專業戶簽訂的各種承包契約,在承包期內,契約任何一方以及其他任何人不得隨意變動承包期限或改變承包內容。
專業戶在承包契約有效期內,契約簽訂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後,家庭成員有能力完成契約任務並自願承擔契約義務的,其所簽契約繼續有效,如不具有繼續履行契約能力的,經雙方同意可以轉讓他人承包經營或者終止契約。
專業戶經過批准離土離鄉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時,對原承包的項目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可全部或部分交回集體或折價轉讓他人經營。
四、專業戶簽訂的各種經濟契約,雙方要嚴格信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契約的,對方可請求公證機關調解處理,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調解和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控。
五、有關部門向專業戶收取費用,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不準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除經鄉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興辦公益事業,按照定項限額原則向農戶徵集的資金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專業戶進行平調和攤派。對違犯規定的收費或攤派,專業戶有權拒付。
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準侵占專業戶的財物;不準以任何形式向專業戶敲詐勒索;不準向專業戶或聯辦的企業安插人員;不準入空頭股或強行入股;不準剋扣、截留、私分國家為專業戶提供的資金和物資。
七、對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專業戶有權抵制、控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準壓制和打擊報復。
八、各級經濟、科技部門要支持專業戶發展商品生產,提供信息、技術、信貸、購銷、交通以及經營指導等方面的服務。幫助專業戶根據市場需求搞好產銷活動。
九、各級司法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維護專業戶的合法權益。對涉及專業戶的經濟糾紛和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案件,要及時受理,認真查處。對侵犯專業戶合法權益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司法機關要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法律諮詢和公證工作,為專業戶提供法律幫助。
十、專業戶要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服從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指導、監督,積極發展商品經濟,端正經營方向,提高產品質量,照章納稅和交費,認真履行對國家、集體所承擔的義務。要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食品衛生法。不準偷稅漏稅、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摻雜使假、投機倒把;不準破壞自然資源;不準偽造或者仿冒他人已註冊商標以及其他非法活動。
十一、本規定適用於農村各種經濟聯合體及集鎮各類專業戶。
十二、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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