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以下簡稱“鄉鎮交通管理員”)隊伍管理,充分發揮鄉鎮交通管理員作用,切實保障鄉鎮交通管理員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隊伍建設的意見》(政辦字〔2016〕40號)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聘培訓,第三章 工作職責,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職業保障,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以下簡稱“鄉鎮交通管理員”)隊伍管理,充分發揮鄉鎮交通管理員作用,切實保障鄉鎮交通管理員合法權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隊伍建設的意見》(魯政辦字〔2016〕40號)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是公安機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管理使用,並由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依法聘用,協助公安交通警察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實行定額管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鄉鎮人口數和公路里程數核定鄉鎮交通管理員配備數量。
第四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準單獨從事執法活動及涉密工作。
鄉鎮交通管理員應統一著裝,佩戴標誌與人民警察標誌有明顯區別。
第五條 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將鄉鎮交通管理員的經費保障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非稅收入掛鈎。

第二章 招聘培訓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研究提出購買服務範圍和數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參照人民警察招錄的程式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各級公安機關鄉鎮交通管理員使用情況,應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品行;
(四)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具備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體健康,體形五官端正,無殘疾,無口吃,無色覺異常,無文身,裸眼視力在4.5以上(或矯正視力5.0以上)。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
(六)自願協助從事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人員,以及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本人或家庭成員以及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人員,不得從事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應按照發布公告、報名、考試、體檢、政審等程式擇優聘用。
第十條 公安機關根據鄉鎮交通管理員工作職責和性質,制定工作制度,並依據工作制度和勞動契約約定對鄉鎮交通管理員進行管理。
招聘的鄉鎮交通管理員應當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聘用。
第十一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須持工作證上崗。工作證件(式樣見附屬檔案)由市級公安機關統一製作核發。
第十二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規範著裝,佩戴胸徽、胸號,攜帶工作證件。協助道路執勤的鄉鎮交通管理員,工作期間應穿著反光背心,攜帶防護裝備,有條件的要佩戴工作記錄儀。非工作時間,一律不得著執勤服裝。對解除勞動契約的,應當及時收回其服裝及有關標誌和工作證件。
第十三條 招聘的鄉鎮交通管理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20天。培訓內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鄉鎮交通管理員職責任務、工作紀律、業務技能、安全防護、計算機基本技能、職業道德和執勤禮儀等,經考試合格取得工作證件後方可上崗。試用期內經考試沒有取得工作證件的取消聘用資格。
第十四條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鄉鎮交通管理員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制度,制定培訓方案,建立考試題庫。市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鄉鎮交通管理員初訓和考試;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鄉鎮交通管理員的日常業務學習和培訓考核。
第十五條 已經在崗的鄉鎮交通管理員,每年應當進行不少於5天的集中培訓,培訓結束後應進行考試、考核。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在公安交通警察指導下從事以下工作:
(一)協助維護鄉鎮道路交通秩序,勸阻、糾正、取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協助保護、處置交通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協助做好群體性事件、治安災害事故、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四)及時報告鄉鎮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協助加強農村地區重點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六)協助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七)協助受理公安交通視窗業務和管理文書檔案等;
(八)承擔其他非執法性工作。
第十七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扣留車輛、證件,收繳物品或罰款;
(二)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以及採取約束、強制措施;
(三)對固定測速儀、酒精檢測儀,攝像、照相等執法裝備記錄的信息進行認證;
(四)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
(五)違規操作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證管理系統辦理業務,違規下載、買賣公安管理信息和機動車、駕駛人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須由人民警察實施的執法行為及涉密工作;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協助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堅持“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鄉鎮交通管理員的管理教育,對鄉鎮交通管理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鄉鎮交通管理員的管理職責:
(一)會同公安機關政工部門組織鄉鎮交通管理員招聘工作;
(二)對招聘的鄉鎮交通管理員資料進行審查,核發鄉鎮交通管理員工作證件;
(三)負責鄉鎮交通管理員的信息錄入、審核、更新與維護;
(四)建立鄉鎮交通管理員檔案(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記錄鄉鎮交通管理員的個人基本情況及工作、考核、獎懲、培訓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鄉鎮交通管理員日常工作評價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次。評價和考核結果記入鄉鎮交通管理員個人工作檔案,作為評先評優的依據,並與年度考核掛鈎。
對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應收回工作證件,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投訴受理和反饋制度,依法依規處理對鄉鎮交通管理員的民眾投訴和反映的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工作制度及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應當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勞動契約;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不符合鄉鎮交通管理員招聘條件,未按規定程式招聘的;
(二)曠工、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三)上班時間飲酒、打牌、下棋、打麻將和玩電腦遊戲等不務正業的;
(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攔車搭乘不付車費的;
(五)接受違法人員禮物代替處罰或收罰款不開票據的;
(六)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招聘鄉鎮交通管理員的,一經發現,給予通報並責令整改。

第五章 職業保障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工資標準,由同級公安、財政部門參照當地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價位確定,原則上應不低於所在地同類職業人力資源市場指導價位的低位數,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依法為鄉鎮交通管理員繳納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鄉鎮交通管理員工資標準應相應進行調整。
鄉鎮交通管理員年度考核優秀或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依法享受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福利待遇。定期組織鄉鎮交通管理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按規定為其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排工作加班,要嚴格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等規定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條 鄉鎮交通管理員在業務訓練及工作期間因公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落實工傷待遇,辦理有關撫恤事宜。
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對阻撓鄉鎮交通管理員工作,侮辱、謾罵、毆打鄉鎮交通管理員的,應當及時制止,批評教育;對不聽勸阻、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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