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辦法

《山東省農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由山東省水利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農業廳和山東省林業廳於2018年8月21日印發,旨在加強取水井安全管理和規範報廢處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共十四條,自2018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水利廳等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1日
  • 發文字號:魯水規字〔2018〕2號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25日
  • 有效期限:2023年9月2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水利廳等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辦法》的通知
魯水規字〔2018〕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山東省農村取水井安全管理及報廢處置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林業廳
2018年8月21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取水井安全管理,規範取水井報廢處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農田水利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山東省農田水利管理辦法》和《機井技術規範》(GB/T50625-2010)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取水井是指全省範圍內正在使用、暫時停用和已經廢棄的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取水工程。
第三條 取水井安全管理應遵循政府主導、權責一致、安全第一、分類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實管理經費,加強宣傳教育。
第五條 取水井的所有者為取水井安全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負責所屬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財政資金開鑿的取水井,由實施單位負責明確所有權及責任人;使用社會資金開鑿或其他所有權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會商有關村(居)民委會,明確所有權及責任人;經落實無法明確責任人的,按無主取水井處理。
第六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取水井登記制度。取水井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使用財政資金開鑿取水井的實施單位,應當協助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採集取水井產權人、責任人姓名,取水井位置(經緯度)、成井時間、井徑、井深、井管材質、配套水泵型號、量水設施,井台、井蓋、井房、防護設施、警示標識情況等信息。
第七條 責任人應採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正常運行的取水井應設定井台、井蓋、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識,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井台應高出井口地面和井管上端面,其高度應能防止雨水、污水和其他水流入井內。
防護設施應能保護機泵和人畜安全,並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管井應加井蓋,井蓋宜加固耐用、不易搬動。大口井應加井蓋或設定防護柵欄或圍牆。
(二)限期封閉的取水井應加蓋保護,並設立警示標識。
(三)已報廢取水井或鑿井過程中產生的廢井應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置。
第八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取水井運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責任人健全管理措施,對取水井信息實時更新,實行動態管理,並定期進行巡查。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取水井應予以報廢: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無法安裝提水機械或乾涸的;
(二)因地下水水質發生變化,水質已嚴重超過《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5084-2005)而無法通過修復進行改善的;
(三)因井管歪斜、彎曲、破裂、錯口、脫節,濾水管發生物理或化學原因堵塞,機井淤淀等原因發生的受損,導致取水井無法修復或修復價值較低的;
(四)無主取水井;
(五)其他原因需要報廢的。
第十條 取水井報廢實行責任人報告、技術鑑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制度。
責任人應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擬報廢取水井情況;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接到報告5日內轉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無主取水井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後15日內採取現場調查等方式作出鑑定結論,對符合報廢條件的取水井應確定處置方式。
責任人應按照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處置方式,7日內進行處置。無主取水井由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有關村(居)民委員會負責處置。取水井報廢處理後,應將處理過程的相關情況,及時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報廢取水井處置應採取以下方法: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造成的報廢取水井,採用封堵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質發生變化或受損無法修復而報廢的取水井,應採用回填的方法;對污水不易通過取水井滲入地下,且為單一含水層的,也可採用封堵的方法;
(三)大口井一律回填夯實,恢復地貌。
第十二條 責任人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採取以下技術措施處置報廢取水井:採用回填方法的,應選用天然、無污染和高塑性粘土,處置材料壓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時,應填入當地土夯實至與地面齊平,並恢復地貌;採用封堵方法的,應做到堅固、嚴密,覆土厚度不得低於1米。
第十三條 責任人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處置報廢取水井前,應對井口和取水井周圍進行必要的清理,並按照《機井技術規範》要求對地面以下井管進行割除;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機泵、輸變電設備、監控設備與防護設施等,應及時拆除並移離現場。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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