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

2015年5月21日,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政府網公布《曲靖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告公示內容、公告公示方式、附則4章15條,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民宗委、市林業局、市殘聯負責解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
  • 公布機關: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政府
  • 公布時間:2015年5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日
簡述,實施辦法,

簡述

2015年5月21日,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政府網公布《曲靖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

曲靖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創新機制紮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總體部署,全面推進我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信息公開,進一步強化資金項目監管,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雲南省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實施辦法的通知》(雲貧開發〔2015〕2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通過網站、報刊、廣播、公告牌、公示欄等形式,公開扶貧項目和資金有關信息內容,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應納入各級政府整體信息公開工作範疇,統一管理,並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使用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各級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各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條 項目實施鄉(鎮)、行政村和其他項目實施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在上級政府及項目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開展好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告公示內容
第五條 中央和省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貧困殘疾人康復貸款貼息資金)、市、縣兩級財政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以及使用上述資金安排的項目均應實行公告公示。
第六條 公告公示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資金公告公示應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
(二)項目公告公示應包括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資金構成及規模、預期目標、項目實施結果等。
(三)資金項目扶持對建檔立卡貧困農戶的覆蓋率。
第七條 按照“誰分配、誰公開,誰使用、誰公開,分配到哪裡、公開到哪裡”的原則,採取分級分類的形式進行公告公示。
(一)市級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省級下達的年度計畫及資金撥付情況,對公告公示內容予以審核確認後,由市級項目主管部門在單位門戶網、政府門戶網、政務信息網等公告、公示資金安排和支持項目等情況。
(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本地政府入口網站或主要媒體上公告公示資金安排和項目建設情況。
(三)各項目實施鄉(鎮)、行政村及其他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實施地點和項目受益範圍內進行公告、公示,重點應做好到村入戶項目,特別是資金項目對建檔立卡戶貧困農戶的扶持情況的公告、公示。
(四)對建設周期較長(兩年及以上)、投資額度較大的項目,項目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可按年度進行階段性公告、公示。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條 公告公示應通過政府公報、入口網站、雲南省民生資金監平台、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及時知曉的方式公開。市級應重點通過單位門戶網、政府門戶網、政務信息網等及時公開;各縣(市、區)應通過本地政府入口網站或主要媒體及時公開;鄉(鎮)、行政村應為民眾或者其他組織獲取資金項目信息提供便利,重點利用政府入口網站、鄉(鎮)服務大廳、村組(社區)“三務”(黨務、政務、財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公開。
第九條 實施公告公示應符合經濟適用、清晰規範的要求,堅決杜絕形象工程,嚴禁建設豪華公告、公示牌。
第十條 實施公告公示相關資料的保留時間應為10天以上,並註明公告公示內容的質詢和舉報渠道。
第十一條 對公告公示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向公告公示單位提出質詢,公告公示單位應在10天內做出答覆。未做出答覆或質詢人對答覆不滿意的,質詢人可在答覆期滿後10天內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上一級主管部門應在10天內,對反映事項進行核實處理。對實名反映的,應以書面形式將處理結果通知質詢人。
第十二條 公告公示制執行情況作為工作考核和資金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年要將公告公示落實情況作為項目驗收、資金績效考核和扶貧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一併隨同項目驗收報告和考核報告上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對各縣(市、區)公告公示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抽查;各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每年組織對鄉(鎮)、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執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調減次年扶貧資金並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實施公告公示工作的各級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現失職、瀆職或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照《曲靖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條款予以處理、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民宗委、市林業局、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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