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實施時間:2008年8月1日
  • 地區:山東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解決“三農”問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逐步構建市場化的種植業生產風險保障體系,提高種植業災後恢復生產的能力,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是指對有關農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特定農作物的種植業保險業務,各級財政按照保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提供的補貼。
第三條 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政府引導是指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通過保費補貼等調控手段,協同農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引導和鼓勵農戶、龍頭企 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加保險,積極推動種植業保險業務的開展,調動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強種植業的抗風險能力。
市場運作是指財政投入要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種植業保險業務以經辦機構的市場化經營為依託。經辦機構要重視業務經營風險,建立風險預警管控機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防範和化解風險。
自主自願是指農戶、經辦機構、地方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的參與均堅持自主自願。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支持政策。
協同推進是指保費財政補貼政策要同農業信貸、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以發揮財政政策的綜合效應。農業、水利、氣象、宣傳、地方財政部門等有關各方應對經辦機構的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
第二章 補貼範圍
第四條 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的(以下簡稱補貼險種)保險標的為種植面廣、對促進“三農”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大宗農作物,包括:
(一)小麥、玉米、棉花;
(二)根據中央有關檔案精神確定的其他農作物。
第五條 各市應本著自主自願的原則,向省財政廳申請保費補貼,提交的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目前本地種植業保險開展的基本情況,包括主要種植業險種、投保和理賠情況,地方政府對種植業保險的支持措施等;
(二)落實省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擬採取的措施以及預計達到的效果,包括本地推動種植業保險工作的總體規劃(3—5年)和支持政策,具體的保費補貼方案,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的開展方案,補貼險種預計達到的投保率,如何發揮龍頭企業的帶動和輻射作用等。
省財政在對申請材料進行綜合比較評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農業政策導向、各地財政狀況、政府積極性等因素,選擇確定補貼地區。
第六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為因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火災、凍災、旱災、病蟲草鼠害等,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補貼險種按“低保障、廣覆蓋”的原則來確定保障水平,以保障農戶災後恢復生產為出發點。保險金額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國家權威部門公開的數據為標準),包括種子成本、化肥成本、農藥成本、灌溉成本、機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第八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費率和條款由省政府統一制定。
第九條 對補貼地區補貼險種的農作物,財政補貼標準為保費的80%,其餘20%由農戶承擔。各級政府保費補貼分擔比例分為三類:(1)對30個經濟強縣的試點地區,中央、省級財政承擔50%,市、縣級財政承擔30%。(2)對30個欠發達縣的試點地區,中央、省級財政承擔70%,市、縣級財政承擔10%。(3)其他地區,中央、省級財政承擔60%,市、縣級財政承擔20%。市、縣級財政各自的承擔比例由各市自主確定。
投保農戶承擔的保費不到位,財政不予補貼。
第三章 保費補貼資金的管理
第十條 省級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省級財政預算。各市、縣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部門預算安排,各級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上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認真管理保費補貼資金。保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第十二條 各市財政部門應根據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保險費率、保險金額和保費補貼比例,測算各級財政部門各自應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畫,於每年8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年度預算申請。
第十三條 各市、縣財政應分別於5月底前對小麥、8月底前對玉米和棉花實際承保數量進行審核、確認,並按承擔比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到縣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同時將保費補貼資金的支付憑證複印件報送省財政廳。省級財政在確認實際承保數量和市、縣級財政補貼資金到位後,及時足額撥付中央、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到縣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各縣在收到中央、省級保費補貼資金後五個工作日內,要將資金從縣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中足額撥付經辦機構。
第十四條 各市財政部門應及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保費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對財政部門提供保費補貼的險種實行單獨核算,對保費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對經辦機構開展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業務的營業費用,按當年保費收入18%以內的比例,實行總額控制管理。經辦機構應認真編制年度營業費用計畫,報省財政廳審核批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種植業保險技術性強、參與面廣,各地對此應高度重視,結合本地財政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費補貼方案和相關推動措施。各市財政部門應將上述事項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保費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等各項工作,並會同農業、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相互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共同把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九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經辦機構協商制定。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必須明確載明財政部和省、市、縣財政部門、農戶等有關各方承擔的保費比例和具體金額。
第二十條 各市應制定具體的查勘定損工作標準,對定損辦法、理賠起點、賠償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規範,切實保護投保農戶利益,各市財政部門應將上述事項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市應採取有力措施推動種植業保險業務的開展,將保費補貼政策與其他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積極引導農戶投保,保證保費補貼資金髮揮效益。
第二十二條 各市要科學運用保險手段,充分發揮大數法則效應,防範種植業生產風險,儘量減少逆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第五章 資金預算執行及監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保費補貼資金參照《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23號)的相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各市、縣財政部門主管保費補貼工作的業務科(處)負責代編資金支付用款計畫,根據預算執行進度向同級財政國庫部門或國庫執行部門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
中央和省級保費補貼資金由省財政直接支付到縣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市級保費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直接支付到縣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縣級保費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直接支付到縣級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
保費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支付經辦機構。
第二十四條 保費補貼資金國庫集中支付使用的有關支付憑證及會計核算管理,參照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中央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各縣財政部門應對經辦機構的保單進行認真審查、逐筆核對,並根據經辦機構的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經辦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
第二十六條 各市財政部門應於年度終了10日內上報上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年度決算。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通過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系統,對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各市財政國庫部門或國庫執行部門簽發財政直接支付指令需載明的信息,以及向省財政反饋的動態監控信息,按照《財政部關於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7〕5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機構管理
第二十八條 補貼險種經辦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二)具備專業技術人才和相關業務管理經驗,能夠做好風險評估、條款設計、賠償處理等相關工作;
(三)機構網路設定健全,能夠深入農村基層開展業務,並有豐富的農業保險經驗;
(四)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能夠承受相關的經營風險;
(五)熟悉農業保險政策,嚴格執行財政財務管理規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補貼險種經辦機構要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評選確定。在開辦業務前,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申請保費補貼資金。經辦機構應將經辦機構名稱、法人代表、收款的銀行賬號、聯繫人和聯繫電話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條 各市相關政府部門應對經辦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各項工作給予積極支持。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各市可採取“以險養險”等措施,支持經辦機構開展業務。
第三十一條 經辦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從服務“三農”的全局出發,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工作,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要充分發揮經辦機構的網路、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為農戶提供全方位服務。要不斷加強業務宣傳和人才培訓,使農戶了解保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等內容。要按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的方針,幫助農戶防災防損。要合理公正、公開透明、按照保險條款規定,迅速及時地做好災後理賠工作。
第三十二條 經辦機構應注重經營風險的防範和化解,確保種植業保險工作穩步推進、健康持續發展。要積極利用再保險等市場化機制,努力分散經營風險。經辦機構應按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巨災風險準備金,存入省財政指定專戶,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巨災風險的長效機制,除經辦機構用於巨災賠付外,任何機構一律不得動用。經辦機構經營產生的利潤,原則上年底全部轉入一般風險準備金賬戶。各項準備金必須實行專戶存儲,由經辦機構與省級財政共同負責管理和運營。
第七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種植業保險業務開展情況和保費收繳情況等。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於年度終了後1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決算,同時附年度財務決算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投保規模、投保率、存在的問題、風險狀況、經營結果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將各項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於每年度終了15日內報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六條 各市財政部門應於6月底和12月底前就補貼險種開展情況向省財政廳作出專題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投保規模、投保率、風險狀況、經營結果等。
對於保費補貼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省財政廳將不定期對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監督檢查,對保費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並作為確定下年度補貼地區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八條 對於各市財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的,省財政將責令其改正,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厲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於市、縣級財政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將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四十條 對於經辦機構提供虛假材料,以“冒保、替保、虛保、墊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財政部門將追回相應保費補貼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厲處罰,並取消其經辦機構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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