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農業政策補貼和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農業政策補貼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落實全省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保險費補貼、糧食風險基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業務主管部門中,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按不同險種分類,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獸醫局分別負責;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保險費補貼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由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任務清單、項目實施方案等,具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對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專項資金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在規定許可權內安排使用資金。市縣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等,並對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規性及有效性負責。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專項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同時,應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省級預算管理系統,做實做細項目庫,確保專項資金項目全部按規定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時限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建議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績效目標內部編報機制,組織所屬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編制項目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的前置條件。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編報對下轉移支付整體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編制管理程式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和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模式,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
(一)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在各市縣自主自願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礎上,省財政對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開展的符合中央、省級規定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保險費補貼。補貼資金專款專用,根據各地區實際投保情況據實結算,保險費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餘的,抵減下年度預算;如下年度不再為補貼地區,中央和省級財政結餘部分予以收回。
省財政結合中央資金,按照分檔方式對不同地區分別確定補貼資金分擔比例(具體分檔情況見附屬檔案),各險種補貼比例如下:
1.種植業險種,包括水稻、小麥、玉米、棉花、花生、馬鈴薯、大豆7個險種。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中央財政補助35%。省財政對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以下簡稱“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5%、3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35%、25%、15%。其餘部分由市縣級財政承擔。
產糧大縣政策:將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縣級財政補貼比例降至零。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對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中確定為產糧大縣的縣,中央財政分別補助42.5%、40%,省財政分別補助32.5%、3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中確定為產糧大縣的縣,中央財政分別補助42.5%、40%、37.5%,省財政分別補助32.5%、30%、27.5%,其餘部分由市級財政承擔。
小麥完全成本保險試點: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在部分縣(市、區)開展小麥完全成本保險試點。試點地區農戶自行承擔保費的30%,中央財政補助35%;省財政對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中確定的試點縣分別補助30%、25%,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中確定的試點縣分別補助30%、25%、20%。其餘部分由市級財政承擔。
農業大災保險試點:根據財政部統一部署,在部分縣(市、區)開展三大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農業大災保險試點。試點地區農戶自行承擔保費的20%,中央財政補助45%;省財政對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中確定的試點縣分別補助30%、25%,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中確定的試點縣分別補助30%、25%、20%。其餘部分由市級財政承擔。
2.養殖業險種,包括能繁母豬、育肥豬、奶牛3個險種。其中,能繁母豬保險費72元/頭,保險金額1200元/頭,保險費率6%;育肥豬保險費48元/頭,保險金額800元/頭,保險費率6%。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中央財政補助40%,省財政對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5%、3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25%、20%、15%。其餘部分由市縣級財政承擔。
3.森林險種,包括公益林、商品林2個險種。
公益林險種,全部由各級財政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補助50%;省級以上公益林,省財政對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5%、3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35%、30%、25%;省級以下公益林,省財政對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25%、20%,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25%、20%、15%。其餘部分由市縣級財政承擔。
商品林險種,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20%。中央財政補助30%;省財政對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30%、25%,對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30%、25%、20%。其餘部分由市縣級財政承擔。
4.省級險種,包括溫室大棚、蘋果、桃,冬棗、鴨梨(僅限濱州地區)5個保險品種。保費由農戶自行承擔50%。省財政對直管縣第一檔、第二檔分別補助25%、20%;市級第一檔、第二檔、第三檔分別補助25%、20%、15%。其餘部分由市縣級財政承擔。
5.鼓勵各地積極開展特色農產品保險試點,對市縣開展的政府補貼的特色險種(試點期一年以上),省財政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二)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保險費補貼。省財政對有關保險經營機構在規定補貼地區開展的符合規定的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業務,按照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保險費補貼。資金採取“總量控制、切塊下達”方式分配,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特色農產品目標價格保險投保需求及績效評價情況,確定補貼品種及範圍。省財政根據年度資金安排情況,將省級資金切塊下達至市縣,市縣應在切塊範圍內使用省級資金。
(三)糧食風險基金。用於地方儲備糧油利息費用補貼 、國家明確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的超標糧食收購和處置費用補貼、2013年前報經國務院批准認定的1998年6月以來發生的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補貼以及消化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支出。具體政策要求、資金籌集、規模控制等內容按照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及管理方式的通知》(魯財建〔2015〕105號)執行。
(四)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其中,國有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國有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及管護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公共管護支出用於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等方面的支出。具體補助標準根據財力情況、管護成本等因素另行制定。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八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資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省業務主管部門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通過,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等重大事項應報經分管省領導同意,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通過合規性審查後,省財政廳在法定時限內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同步下達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或編報要求。下達資金時明確區域績效目標相關要求的,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要求編報區域績效目標,並按預算管理程式報送省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
第九條 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糧食風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通過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設立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逐級撥付,不得通過其他渠道列支糧食風險基金。
第十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嚴格按照資金管理以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任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不得虛假列支,不得任意變更預算支出科目。年度執行中確需調整預算和績效目標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報批。省財政廳將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定期通報資金分配進度和本級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二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況嚴重的,調整、暫緩或者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業務主管部門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進行自評。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加大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財政廳按規定主要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主要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十五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結合業務工作特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資金分配因素、資金審核撥付流程、績效管理等要求,並抄送各市縣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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