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規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辦法》(民發〔2009〕44號)和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等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組發〔2015〕50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社會工作者,是指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考試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包括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
第三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制度。山東省民政廳是全省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的主管部門。各市民政局應積極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工作。
第四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分為首次登記和再登記。首次登記的受理期限為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頒發之日起1年以內,登記有效期為3年。首次登記後,每3年進行再登記。再登記的受理期限為上次登記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
第五條申請首次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取得職業水平證書並且在登記受理期限內;
(三)遵紀守法,恪守社會工作職業道德;
第六條申請首次登記的社會工作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核對原件後留存本人簽名的複印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原件和複印件(核對原件後留存本人簽名的複印件);
(三)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第七條首次登記程式。受理首次登記申請的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並根據所通過的職業水平評價級別相應發給民政部統一印製的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或者高級社會工作師登記證書。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持有登記證書並且在再登記受理期限內;
(三)接受社會工作者繼續教育(助理社會工作師每年不少於24學時,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每年不少於30學時);
(四)遵紀守法,恪守社會工作職業道德;
第九條申請再登記的社會工作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核對原件後留存本人簽名的複印件);
(二)登記證書;
(三)再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張;
(四)繼續教育證明及複印件(核對原件後留存本人簽名的複印件);
第十條受理再登記申請的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在其登記證書“再登記情況”欄目內加蓋登記專用章。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凡考取更高級別職業水平證書的社會工作者,應當在新級別職業水平證書頒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首次登記,原職業水平不再登記。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由登記機構調查核實後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註銷登記: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的;
(二)私自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登記證書的;
(三)在社會工作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被註銷登記的,自登記註銷之日起,其登記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人員經登記後,方可在政府購買的社會服務項目中以社會工作者的名義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網路、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登記的社會工作者有關信息,供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四條根據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相關要求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35號)有關規定,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工作可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擔。
第十五條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益類社會組織和社區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獲得登記證書的社會工作者。
第十六條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不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山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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