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教育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教育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更好發揮資金激勵引導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集中財力支持教育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發展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統籌用於支持全省教育事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教育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規、統籌規範、突出重點、加強監管、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教育發展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教育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教育廳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一)省財政廳負責組織教育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監督預算執行等,確保財政教育政策有效落實、預算安排合法合規。
(二)省教育廳負責組織教育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實施細則和任務清單,對投入政策影響、資金支出進度、安全性和規範性及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負責。
第五條 各地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的教育發展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六條 省教育廳結合全省教育發展實際,提前謀劃、整體布局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中期財政規劃,根據年度重點工作和預算編制要求,統籌布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師資隊伍、學生資助等大類資金規模。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區分輕重緩急,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並負責制定教育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留“硬缺口”。
第七條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教育廳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省人代會審議批准。
第八條 建立教育發展資金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教育廳申請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並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九條 教育發展資金預算採取零基方式編制。對同類或投向相近的項目,歸併整合為一個項目統一管理;對金額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複的項目及長期固化項目,進行認真總結評估,分類進行清理規範;對無細化政策內容、無項目庫支撐、無詳細資金測算的項目申請,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十條 教育發展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省教育廳負責編制任務清單,包括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工作需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一條 教育發展資金重點支持以下七個方面:
(一)基礎教育。聚焦擴大優質資源和改善辦學條件,重點用於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政策,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等。
(二)職業教育。聚焦基礎能力建設和技能型人才培養,重點用於開展高水平職業院校和專業(群)建設、質量工程提升項目等。
(三)高等教育。聚焦省屬高校內涵水平提升和對接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用於開展高校“雙一流”建設和高水平套用型大學建設,深入實施教育服務新舊動能轉換專業對接產業,提升民辦高校基礎能力等。
(四)師資隊伍。聚焦專業素質提升和鄉村教師隊伍建設,重點用於各教育階段教師培訓、公費師範生培養、師範生實習支教等。
(五)學生資助。聚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群體更好接受教育,重點用於落實從幼稚園到大學各項學生獎勵資助政策等。
(六)教育單位正常運轉。保障省級教育單位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和業務類項目支出等。繼續按照統一核定辦法和管理制度執行。
(七)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級教育重點項目。
第十二條 省教育廳負責項目庫建設,發揮項目庫對預算的約束和支撐作用,所有申請預算的項目都應在預算申報之前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納入項目庫原則上不安排預算。
第十三條 省教育廳負責編制資金總體績效目標,包括預期產出、成本、經濟社會效益等內容。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原則,項目單位負責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編制績效目標並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將項目單位績效目標編制情況作為項目入庫和申請預算的前置條件。
第十四條 推進中央資金和省級資金統籌使用,在符合中央規定前提下,將中央教育資金納入省級教育發展資金管理框架進行統籌規劃,一併研究預算安排和資金使用,形成資金合力。
第十五條 屬於政府採購範圍或列入購買服務目錄內的項目,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完整、準確、全面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或購買服務計畫。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根據教育發展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其中,省本級支出應明確到項目,納入省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批覆下達;對下轉移支付,應明確到分配地區或項目。除據實結算項目或突發事件外,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分別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30日、60日內正式下達,省教育廳在規定時限前10日,分別提出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意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經廳黨組會議集體研究後,將分配意見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需要,將大額資金分配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審核無意見的,省財政廳及時按程式下達預算指標並撥付資金,下達專項轉移支付時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項目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不能同步下達的,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
第十八條 教育發展資金採用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一)對基礎教育改善條件、擴大資源等方面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方式切塊下達,分配因素由學生規模、財力狀況等補助因素,工作推進、任務完成、地方投入等獎勵因素組成,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困難地區傾斜,資金由市縣結合本地實際,在規定許可權內自主安排使用。
(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學生資助等據實結算民生政策資金,按照學生人數、政策標準、分擔辦法等分配下達,由市縣和學校按要求落實好相關政策。
(三)對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等方面資金,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省教育廳制定申報條件、遴選辦法、資助標準等,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公示、驗收等,通過競爭擇優、以獎代補等方式遴選確定項目,由項目單位按要求使用,一般不要求項目單位安排配套資金。其中,以獎代補資金原則上以上年數據為依據測算,壓茬安排,避免資金閒置。
第十九條 除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學生資助等各級共擔的民生政策資金外,教育發展資金不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條 教育發展資金下達後,省教育廳督促項目單位加快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規定開支範圍加快資金支出,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具備實施條件、無法在年底前實際支出及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辦法的資金,收回財政統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教育發展資金嚴格按預算執行。應列未列年度預算以及年度執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項,原則上列入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確需當年安排的,優先通過現有教育發展資金統籌解決。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支出。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單位組織政府採購及購買服務活動,應當早謀劃、早決策,切實加快預算執行。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政府購買服務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辦法規定,規範有序開展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競爭擇優確定供應商。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縣和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及財務管理規定使用教育發展資金,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和擴大使用範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加強對教育發展資金的預算監管和績效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是教育發展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進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強化對重大政策和項目的全周期跟蹤問效,年度預算執行完畢,省教育廳組織項目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績效自評;根據管理需要選擇重大支出政策和項目,組織專項重點評價;建立政策和項目動態調整機制,及時清理和退出到期政策、績效低下政策和項目。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通過數據信息分析、綜合核查等方式,對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運行情況開展重點監控,發現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的,暫緩或停止撥款。結合單位自評及省教育廳重點評價情況,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重點績效評價或抽查覆核。省財政廳建立預算執行反饋和預警核實處置機制,每年分三次將6月、9月、11月份的資金支出進度通報各項目單位。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要落實績效監控主體責任,按要求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分析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完成等情況,對監控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預算年度終了及預算執行完畢後,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就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自評,並將自評結果逐級報送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績效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機制,強化對教育發展資金使用效益的評價監督。對績效較好的政策和項目,安排教育發展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對績效差的政策和項目進行通報、約談,並扣減預算指標,低效無效資金一律削減或取消。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一)省財政廳主要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
(二)省教育廳主要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二十九條 省教育廳按照預算管理改革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在規定時間內研究制定教育發展資金各具體項目的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健全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及省直有關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對在各項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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