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根據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城鎮化建設資金(以下簡稱“城鎮化資金”)是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城鎮化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城鎮化資金安排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扶持,財政引導、以獎促建,各級聯動、形成合力”的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城鎮化投入機制。
第四條 城鎮化資金支持範圍:
(一)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小城市培育試點、重點示範鎮;
(二)特色小鎮創建;
(三)宜居村鎮建設和傳統村落保護;
(四)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五)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城鄉建設抗震防災;
(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建設;
(七)補充城鎮化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八)城鄉規劃編制及相關標準制定、市政公用事業和建設市場監管;
(九)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確定的其他城鄉建設方面的項目。
第五條 支持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小城市培育、示範鎮提升行動的資金,依據國家和省確定的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小城市培育試點、重點示範鎮名單,採取切塊安排方式,由各市(縣)統籌用於規劃編制項目,產業園區、農村新型社區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城鎮道路交通、供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供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支持特色小鎮創建的資金,依據各設區市建制鎮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特色產業發展狀況,用於支持各特色小鎮進行規劃設計、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各特色產業發展等。
第七條 支持宜居村鎮建設和傳統村落保護的資金,主要用於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評定公布的美麗宜居小鎮、美麗宜居村莊和傳統村落進行規劃編制,完善基礎設施,實施生態保護和修復等工程。
第八條 支持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依據省城鎮污水垃圾處理工程建設規劃、項目進度、建設規模、技術工藝、人口數量等因素分配,主要用於支持城鎮污水處理及配套設施工程等污水處理項目,全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範縣污水處理項目,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工程、無害化處理工程和資源化利用工程,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運系統和集中處理工程等垃圾處理項目。
第九條 支持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區保護的資金,用於國家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含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優秀建築)、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進行保護規劃編制(修編)以及關於歷史文化名城、風景名勝其他保護工作。支持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資金,用於抗震防災規劃編制(修編),既有建築抗震性能普查、鑑定與加固,抗震技術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等工作。
第十條 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的市,須編制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省級補助資金按因素法測算下達,其中,支持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資金,按計畫完工長度等因素進行分配;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資金,按實施方案建設面積等因素分配。上述資金要全部用於規劃建設內容,並按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進行核算。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在不改變既定用途的情況下,可作為項目公司(SPV)政府出資資本金。
第十一條 城鎮化資金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招投標管理、政府採購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 各市、縣(市、區)要積極創新資金使用方式,綜合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補助、貼息、獎勵、擔保等手段,引導和帶動各類社會資金投入,共同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建設、財政部門應對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項目按時完成。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對城鎮化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對在審計等監督檢查中發現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處分,同時追回已下達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山東省城鎮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魯財建〔2015〕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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